正安县新州镇柳香食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柳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24MA7CATMP94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新州镇新州村农贸市场2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正安市监处[2025]163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录制视频一份,现场拍摄图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和发现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二、2025年8月19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的《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正市监强制〔2025〕107号)和《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场所、设施)清单》([2025]第107号)各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扣押以及扣押涉案食品的种类、数量的事实;
证据三、2025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余柳香进行询问时,制作的《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种类、数量和其货值金额为66元、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事实;
证据五、2025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余柳香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已年满十八周岁的事实;
证据六、2025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上查询当事人无过往受到行政处罚信息,证明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的事实。
证据七:2025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经营者余柳香送达的《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我局告知当事人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确认履行告知事项和当事人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以及当事人对自己送达地址已确认的事实;
证据八:2025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提供的《南川区柯燃副食品经营部销售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水磨汤圆粉的时间、来源、数量及单价的事实;
证据九:2025年9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的《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正市监延强〔2025〕47号)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扣押的涉案食品采取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的事实。
没收非法财物#
0.00元
遵义市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