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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狮子口镇道方冷冻食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沈学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2MA4DL2PX5J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公安县狮子口镇剅口街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4〕89号
经查,当事人系从事蔬菜、冷冻食品批发兼零售的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9年8月14日,其经营场所位于公安县狮子口镇剅口街道。2024年1月1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XBJ23421022492132018),当事人当场签收且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同时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已无抽检所涉批次的“芜湖椒”。 据当事人述称,上述涉案“芜湖椒”系当事人从上门推销商贩中购进20Kg,购进价格为26元/Kg,进货金额为520元。尔后,2023年10月10日,当事人将该批次10kg“芜湖椒”以30元/kg的价格销售给公安县天畅商贸有限公司,销售金额300元;剩余10kg“芜湖椒”摆放在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店内销售价格为32元/kg,其中2kg自用,剩余8kg因天气炎热导致腐烂已经废弃处理。 根据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芜湖椒”中镉项目应 ≤0.05mg/kg。经检测,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芜湖椒”镉项目实测值为0.094mg/kg,属污染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芜湖椒”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未向供货商索要该批次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污染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本案中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00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30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164之从轻处罚具体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对于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并处罚款60000元,共计60300元,上缴国库。
60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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