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黎己生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225686760469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环湖东路969号水悦龙湖小区10栋1F整层东侧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24
(2025)赣0902民初566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10
2019-09-03
(2019)赣0902执204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恒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9-12-10
2019-09-03
(2019)赣0902执204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恒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9-11-08
2019-07-08
(2019)赣0902民初354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恒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9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9-10-16
2019-05-17
(2019)赣0902民初333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恒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欧阳耀宗、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9-18
2019-06-25
(2019)赣0902民初354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恒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09-18
2019-07-08
(2019)赣0902民初382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恒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9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9-08-19
2019-06-10
(2019)赣0902民初354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恒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08-19
2019-06-17
(2019)赣0902民初382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恒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9-08-19
2019-06-17
(2019)赣0902民初382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恒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9-08-19
2019-06-24
(2019)赣0902民初382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恒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万市监处罚〔2026〕279号
江西恒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水悦龙湖小区开展物业服务经营,因使用其它制度覆盖了之前的物业费公示栏,导致现场无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项目公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鉴于当事人管理混乱,台账不齐全,违法所得无法核算。当事人系水悦龙湖小区28台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经查,该小区原配备的电梯安全总监、安全员于 2026 年 1 月前陆续离职,人员离岗后,当事人未及时补充配齐电梯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同时,电梯“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落实流于形式,“日管控”记录无专职安全员签字,“周排查”记录安全总监未履行签字确认职责,无“月调度”相关工作记录。因日常安全管理缺位,未能及时排查处置安全隐患,造成辖区内12栋电梯“五方通话”功能失效、5 栋电梯五方通话接触不良等问题。综上,当事人未严格履行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内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力,日常风险管控存在明显短板,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制不完善,安全隐患突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对当事人物业服务收费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500.00元整。
对当事人未落实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电梯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通报批评。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
1、通报批评;
2、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0元整,上缴国库。
1500.00元
万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