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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长鸿不锈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法院公告 9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衷豪杰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0MA7B6WB50X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大板桥街道办事处沙沟社区沙沟村134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02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长鸿不锈钢有限公司
杨**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2
2025-05-08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长鸿不锈钢有限公司
林*,陈*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3
2024-09-26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长鸿不锈钢有限公司
兰**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4
2024-04-24
(2024)云0111民初40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长鸿不锈钢有限公司
王**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8-27
(2025)云0111民初2237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长鸿不锈钢有限公司
杨**
裁判文书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2
2025-07-31
(2025)云0111民初126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长鸿不锈钢有限公司
云南盛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3
2025-05-15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长鸿不锈钢有限公司
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4
2025-02-24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长鸿不锈钢有限公司
云南盛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5
2024-12-09
(2024)云0111民初219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长鸿不锈钢有限公司
兰**
裁判文书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6
2024-09-29
(2024)云0111民初103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长鸿不锈钢有限公司
兰**
裁判文书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7
2024-07-24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长鸿不锈钢有限公司
兰**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8
2024-06-04
(2024)云0111民初40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长鸿不锈钢有限公司
王**
裁判文书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9
2024-06-03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长鸿不锈钢有限公司
兰**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处罚〔2026〕547号
2026年4月2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云南长鸿不锈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有1台叉车,1台起重机械,检查发现未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叉车驾驶员未出示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操作证,起重机(侧面标有“10000kg”标识,主梁标有“10t”字样),当事人称该起重机是由厂房房东安装,已登记注册,于2026年4月9日提交、相关注册登记材料。当事人内燃平衡叉车(型号:CPC,额定起重量:3500kg,许可证编号:TS2510002-2024,特种设备代码:5110100022621C9406)于2021年10月购买使用至2026年4月2日,未申请检验及办理登记注册,当事人于2026年4月15日提交检验申请,2026年5月7日通过检验,5月18日完成登记注册(云A05631)。当事人提供了特种设备“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台账;明确配备安全总监为李志远,叉车驾驶员及安全员为张利昆,提交了张利昆叉车《特种设备操作证》,起重机操作员及安全员为衷一辉,提交了衷一辉起重机《特种设备操作证》。当事人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云市监昆责改〔2026〕37-1017号)要求,在期限内完成整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前满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和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起重机械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以及第一百四十一条:“场车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场车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场车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的规定。构成未建立健全特种设备“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30000.00元(人民币:叁万元整)。 依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起重机械安全总监和起重机械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以及第一百四十九条:“场车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场车安全总监和场车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通报批评。 综上所述,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30000元(人民币:叁万元整);2.通报批评。
30000.00元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