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区李祥富电动车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祥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13MA6GPQRNXR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大山洞同心西路135号A栋2层6号第5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市监处罚[2025]93号
调查查明: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4台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分别为189022569027599、189022569027630,产品型号均为TDT24354-1Z的2台;整车编码分别为189022569008992、189022569003242,产品型号均为TDT24339Z的2台;商标均为小刀)经检验均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符合项目均为:“尺寸限值(鞍座长度)”。上述电动自行车进价均为960元/台,售价均为1100元/台,其货值金额为4400元[计算公式:4台×1100元/台=4400元],该电动自行车未销售、已被我局扣押,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白云区李祥富电动车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李祥富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持有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经营者为李祥富,负责处理本案。
2、执法人员2025年6月23日、2025年7月3日制作的《现场笔录》2份,白市监强制〔2025〕45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其《财物清单》和《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持照经营,执法人员对现场查到的涉嫌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依法扣押,并向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执法文书,在当事人的确认和见证下对上述电动自行车进行委托检验等。
3、执法人员2025年8月19日制作的《询问笔录》、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贵州大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发货单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认可上述电动自行车的检验结果,能提供有关进货查验资料、说明上述电动自行车的进货情况和其不知道该电动自行车为禁止销售的产品等。
4、《检验结果告知书》(白市监执检结告〔2025〕0723-2-01号),报告编号W-04-2025-0497、W-04-2025-0498、W-04-2025-0499、W-04-2025-0500的《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证明:上述电动自行车经检验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符合项目为:尺寸限值(鞍座长度),我局按规定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5、质量特设科移交案件线索台账,证明:我局收到上述电动自行车《检验报告》的时间为2025年7月22日。
6、《检验期间告知书》(白市监检期〔2025〕0703-2-01号),证明:我局依法书面告知当事人检验期间,检验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限内。
7、《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白市监延强〔2025〕45号)及其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依法延长上述4台电动自行车(含电池)的行政强制措施。
8、扣押财物移交入库单,证明:被扣押的电动自行车已移交入库保管,没收时不再办理入库手续。
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截图,证明:当事人暂无行政处罚信息,印证当事人所述首次违法。
10、会议签到表,证明:当事人参加了我局2024年8月22日组织召开的白云区电动自行车经营户集中警示约谈及电动自行车相关知识培训会。
罚款0.44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4400.00元
贵阳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