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欧盼英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薛全英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1MA603WRM3F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大道6号附8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6
(2025)渝0101民初3455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荥阳市城森劳务工程队
李**,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欧盼英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息综执罚﹝决﹞字﹝2025﹞第007号
2025年5月19日11时19分左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在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马当田村枫香树组堆放有大量建筑垃圾,经现场勘查,该处堆放的建筑垃圾是程双林联系堆放的,该处堆放的建筑垃圾是重庆欧盼英商贸有限公司施工的国家战略性农资(储备)库贵州省域库贵阳供销息烽为农服务中心产生转运倾倒在该处的。经查,重庆欧盼英商贸有限公司施工的国家战略性农资(储备)库贵州省域库贵阳供销息烽为农服务中心项目,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在息烽县永靖镇马当田村枫香树组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我局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已收集证据材料:证据一:2025年5月19日邓嘉豪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2025年5月26日生产经理邓嘉豪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三:2025年5月26日程双林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运输建筑垃圾外运收据及协泥土回填免责议;证据四:2025年6月6日堆放建筑垃圾土地使用者陈国兰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五:2025年6月9日运输驾驶员周鹏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六:2025年6月9日运输驾驶员朱家军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车辆外运收据复印件;证据七:2025年6月9日驾驶员周鹏、朱家军现场指认倾倒建筑垃圾图片。
经查明,你(单位)随意将建筑垃圾倾倒在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马当田村枫香树组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上述事实有证据一:2025年5月19日邓嘉豪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2025年5月26日生产经理邓嘉豪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三:2025年5月26日程双林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运输建筑垃圾外运收据及协泥土回填免责议;证据四:2025年6月6日堆放建筑垃圾土地使用者陈国兰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五:2025年6月9日运输驾驶员周鹏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六:2025年6月9日运输驾驶员朱家军调查(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车辆外运收据复印件;证据七:2025年6月9日驾驶员周鹏、朱家军现场指认倾倒建筑垃圾图片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处罚款:1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息烽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