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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市阿照鱼饼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万照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27MA2BTJEU5N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第三菜市场街50-1号一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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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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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3〕100号
经查,2023年1月13日,当事人龙港市阿照鱼饼加工坊在微信渠道销售“炎亭鱼饼”预包装食品8包(250克/包),销售价格为10元/包,共销售额80元,其标签上仅标注“炎亭鱼饼、净含量250克、贮藏方式”,无标注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包装袋具体购入信息,且执法人员未发现该包装袋其他销售记录,违法所得为80元。经调查该场所2名生产经营人员周某某和郑某某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当事人龙港市阿照鱼饼加工坊在龙港市第三菜市场街50-1号一层,经营场所面积14.4平方米,生产经营人员2名,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和销售,未生产加工乳制品、罐头、果冻;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符合《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第二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确定为小作坊店。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二)食品小作坊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四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的,责令停止从事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龙港市阿照鱼饼加工坊改正违法行为及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责令停止从事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作如下处罚:对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0元,处以罚款800元;对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行为处以罚款300元,共计罚没款1180元,上缴财政。
1100.00元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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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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