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杜鹏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杜鹏 | 注册资本:1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ELLDNLXE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仙桃市杨林尾镇杨林尾社区裕盛路60号1栋1单元1层101室(标准地址)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49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开始经营,当事人在2026年3月底在经营场所后面的生活区喂养了一只宠物猫,在当事人的经营者杜鹏出差不方便喂养时候就委托给店内员工李雅琴帮忙喂养。因杜鹏2026年4月一直在外省出差无法喂养宠物猫,店内员工李雅琴为了方便喂养,就把宠物猫和喂养宠物猫需要用的自动喂食喂水器、猫砂盆、猫粮、猫砂放到食品贮存仓库,小于与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25米距离(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食品经营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2026年4月14日,我局杨林尾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进行食品安全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有宠物猫活动可能会污染食品,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仙桃市监责改【2026】18-65号),要求当事人将宠物猫驱离,并将所有宠物用品搬离食品贮存仓库,保持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25米距离(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食品经营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店内员工李雅琴因工作比较忙忽略了此事,未按照我局要求及时进行整改。2026年5月13日,我局杨林尾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在食品贮存仓库发现发现自动喂食喂水器、猫砂盆、猫粮、猫砂以及被啃咬过的食品。经执法人员查证,当事人已于2026年5月16日将宠物猫和宠物用品搬离食品贮存仓库。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之规定。综上所述。我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经营未与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的食品的行为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2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