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丹尼达斯运动休闲服装商行(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许圳慧 | 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440104MAEL756M1D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街道环市西路202号之三102房广州美博服装城第一层第159号单元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越市监处罚〔2025〕804号
经查明,在2025年8月22日至2025年9月22日期间,当事人从地摊销售人员手中购进侵犯“adidas+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23件,购进侵犯“NBA+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48件,购进价均为8元/件,当事人将上述服装置于广州市越秀区丹尼达斯运动休闲服装商行进行销售,销售价格均为25元/件,均未售出。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2日在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当事人经销商品的进销货单据,当事人亦未能提供在上述地址经销商品的进销货单据。
在2025年8月22日至2025年9月22日期间,当事人购进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共计71件,支付购货款568元,均未售出,该批服装货值是1775元,据此,办案机构认定当事人从事销售侵犯“NBA+图形”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1775元,没有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侵犯“NBA+图形”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列情形,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穗市监规字〔2023〕1号)等减免清单中列明的可免处罚、减免责的情形。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所列情形;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决定选择“从轻”级别予以考量,
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侵犯“adidas+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23件、侵犯“NBA+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48件;
二、罚款7000元。
7000.00元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