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齐悦安康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谷小云 | 注册资本:20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47815810894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三中社区城达街3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29
(2023)渝0154民初4565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李**
重庆齐悦安康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2
2024-09-13
(2024)渝0154民初1029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王**
重庆大学附属三峡医院,重庆齐悦安康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3
2024-05-08
(2024)渝0154民初1029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王**
重庆大学附属三峡医院,重庆齐悦安康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4
2024-04-16
(2023)渝0154民初4565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李**
重庆齐悦安康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5
2024-03-29
(2024)渝0154民初1029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王**
重庆齐悦安康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6
2024-01-19
(2024)渝0154民初278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吕**
重庆齐悦安康医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学附属三峡医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7
2023-12-01
(2023)渝0154民初6848号
劳务合同纠纷
查**
重庆秀峰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唐**,重庆齐悦安康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8
2023-11-15
(2023)渝0154民初6848号
劳务合同纠纷
查**
赵**,重庆秀峰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齐悦安康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唐**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9
2023-10-30
(2023)渝0154民初6848号
劳务合同纠纷
查**
赵**,重庆齐悦安康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唐**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10
2023-10-17
(2023)渝0154民初6848号
劳务合同纠纷
赵**,查**
重庆齐悦安康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唐**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2-16
2022-01-25
(2022)渝0154民初277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吕**与重庆齐悦安康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5-01-14
2015-01-14
(2014)开法民初字第02697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李**与重庆齐悦安康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开医保处罚行罚决﹝2025﹞第000003号
重庆齐悦安康医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定点医药机构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案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肆仟叁佰零陆元柒角肆分(¥104,306.74)。
104306.74元
重庆市开州区医疗保障局
2025-12-01
2
渝开州市监处罚﹝2025﹞201号
经查:当事人系经重庆市开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成立的民营医疗服务机构,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在开展诊疗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1)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尿毒清颗粒(无糖型)17057盒,公示价格55.2元/盒,结算价格64.16元/盒,多收费用152830.72元,其中医保基金支付116012.56元,患者承担36818.16元;(2)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丁苯酞氯化纳注射液49支,公示价格102.16元/支,结算价格116.76元/支,多收费用715.4元,其中医保基金支付450.71元,患者承担264.69元;(3)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烟酰胺注射液586支,公示价格32.97元/支,其中206支按80.5元/支的价格结算,另外380支按90元/支的价格结算,共多收费用31462.58元,其中医保基金支付17933.67元,患者承担13528.91元;(4)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盐酸倍他司汀注射液3559支,公示价格11.7元/支,结算价格49.8元/支,多收费用135597.9元,其中医保基金支付85426.67元,患者承担50171.22元;(5)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酮咯酸氨丁三醇注射液1428支,公示价格25.9元/支,结算价格33.67元/支,多收费用11095.56元,其中医保基金支付6990.2元,患者承担4105.36元;(6)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依达拉奉右莰醇注射用浓溶液18支,公示价格29.68元/支,结算价格48.8元/支,多收费用344.16元,其中医保基金支付216.82元,患者承担127.34元;(7)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注射用头孢他啶10支,公示价格7.2元/支,结算价格21.48元/支,多收费用142.8元,其中医保基金支付96.39元,患者承担46.41元;(8)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地塞米松磷酸纳注射液2324支,公示价格0.43元/支,其中1752支按3.2元/支的价格结算,另572支按3.48元/支的价格结算,共多收费用6597.64元,其中医保基金支付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三条第三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未退还多收价款459579.26元;3、对当事人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罚款300元,对当事人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处违法所得0.4倍的罚款137220.73元,合计罚款137520.73元。
137520.73元
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