勃利县华雍康芝堂医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丙森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921MA1CEPFJ5B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勃利县东兴乐园A栋2号商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勃市监处罚﹝2023﹞236号
无法提供销售该药品的处方证明,属未凭处方销售;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对该店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改正。2023年9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来到勃利县华雍康芝堂医药有限公司,发现其经营的处方药“罗红霉素分散片”,仍未凭处方销售。经查,该药品生产企业:海南海神同洲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05/12,生产批号:2305121,规格:8×2板/盒,截至案发时止,该药品已售出6盒,剩余库存4盒,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该药品的处方证明;属逾期不改。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1份,证明:记录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企业具有营业资质。 3、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黄丙森承认违法行为。 5、照片2张,证明:现场取证情况。6、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企业具有销售资质。
勃利县华雍康芝堂医药有限公司承认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1000元人民币。
1000.00元
勃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