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华木电器销售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华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4MA49MKYG46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仙桃市通海口镇民政大道78-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22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1月30日从一辆送货上门的流动货车处以每个100元的单价,购进上述“电暖器”两个,共付货款200元,然后以129元/个的价格进行销售。2026年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工作人员开展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抽检工作,对当事人位于湖北省仙桃市通海口镇民政大道78-1号的经营场所内待售的“电暖器”依法进行抽样,并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2026年3月1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JD202600104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是:经抽样检验,内部布线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23-2007标准,依据《仙桃市取暖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6年版)》,判定为不合格。截至2026年3月18日,上述批次2个电暖器抽检时用去了1个,剩下1个当事人已退还给了厂家,未实际对外销售。当事人购进上述“电暖器”时,未留存进货单据。经核实,当事人经营的涉案“电暖器”除抽检的1个“电暖器”外,剩下1个“电暖器”退还厂家,当事人违法所得为0。...[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经营产品质量不合格“电暖器”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87元,上缴国库。
387.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