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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渡县牛街乡龙树大桥加油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毛侃峰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9256708623207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牛街乡大桥村委会老米田下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税三稽罚〔2026〕6号
以虚假申报骗取留抵退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你站未如实申报收入、隐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站未如实申报收入并造成少缴增值税445,380.24元、多退增值税留抵税47,936.68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933.17元的行为为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公告〔2024〕1号)第五类违反税款征收类第三十八项“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第一档裁量基准“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你站五年内首次发生偷税违法行为,在检查期间主动配合检查,并在检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决定对你站少缴的增值税445,380.24元、多退增值税留抵税47,936.68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933.17元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50%的罚款,罚款金额共计498,250.09×50%=249,125.05元(因稽查查补汇总表是按属期录入,存在四舍五入情况,罚款金额以稽查查补汇总表合计数元为准)。
249125.22元
国家税务总局大理白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6-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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