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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宾至烟酒商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海斌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1003MAC63NXN1A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劳动南路924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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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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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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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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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烟处[2024]第50号
2024年3月18日14时49分,台州市黄岩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王秩宏(11100252021),颜颉(11100252018),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劳动南路924号持证零售户张海斌的经营场所,出示证件并表明身份后依法实施检查。现场检查时,张海斌在场。执法人员从其经营场所内查获其正在销售的卷烟芙蓉王(硬细支)2条、黄鹤楼(硬平安)1条、冬虫夏草(双中支)1条、利群(西子阳光)6条、利群(软红长嘴)6条、中华(软)1条,共计6个品种17条卷烟。因张海斌无法提供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证明,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经批准,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本局当场告知张海斌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张海斌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陈述、不申辩,对执法人员不申请回避。2023年3月21日,本局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作出送交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的处理。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涉案的卷烟芙蓉王(硬细支)2条、黄鹤楼(硬平安)1条、冬虫夏草(双中支)1条、利群(西子阳光)6条、利群(软红长嘴)6条、中华(软)1条。经调查,涉案的卷烟是当事人张海斌于2024年3月16日从一个40岁左右的女子上门兜售时购买的,然后放在自己经营场所内销售。当事人共购买卷烟芙蓉王(硬细支)2条(进货价230元/条)、黄鹤楼(硬平安)1条(进货价725元/条)、冬虫夏草(双中支)1条(进货价340元/条)、利群(西子阳光)6条(进货价280元/条)、利群(软红长嘴)6条(进货价200元/条)、中华(软)1条(进货价590元/条),上述被查获卷烟违法进货总额为4995元,被本局执法人员全部查获,无违法所得。 另经查,因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6日无烟草专卖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被台州市烟草专卖局于2023年11月23日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号为:台烟处[2023]第218号,案值为1019191元;因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1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被台州市黄岩区烟草专卖局于2024年2月4日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号为:黄烟处[2024]第10号,案值为1154元。以上两起案件累计案值1020345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卷烟鉴定报告和其它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存在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处罚两次以上的情形。 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九条和第十四条第(一)项、《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规定。 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和《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之规定。
本案立案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执法人员:王秩宏(11100252021),颜颉(11100252018)。根据查明事实,本局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黄烟处告[2024]第50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定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本局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黄烟听告[2024]第2号听证告知书,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处罚内容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同时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存在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处罚两次以上的情形。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4995元。当事人因2023年10月16日无烟草专卖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被台州市烟草专卖局于2023年11月23日给予行政处罚,案值为1019191元;因2023年12月21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被台州市黄岩区烟草专卖局于2024年2月4日给予行政处罚,案值为1154元。当事人作出处罚后继续实施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做出处罚,决定如下: 一、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4995的8%罚款,计人民币叁佰玖拾玖元陆角(¥399.6),上缴国库; 二、取消当事人张海斌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将涉案的真品卷烟芙蓉王(硬细支)1.9条、黄鹤楼(硬平安)0.9条、冬虫夏草(双中支)0.9条、利群(西子阳光)5.9条、利群(软红长嘴)5.9条、中华(软)0.9条(检验损耗部分按损耗数量的进货价格予以补偿)返还给当事人。
399.60元
台州市黄岩区烟草专卖局
2024-04-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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