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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浔陈玲蔬菜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503MA29JXCK2P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南浔新区农贸市场蔬菜行业59号6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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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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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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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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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浔市监处罚〔2024〕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5日向浔北批发市场的南浔王明中蔬菜店购入4公斤线椒,进价6元每公斤,经协商后付款23元,进货价共23元。上述线椒购入后在摊位进行售卖,售价16元每公斤,当批次线椒有3公斤用作抽检,至2023年11月22日送达检验报告时,剩余线椒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64元,违法所得64元。当事人提供该批次线椒的进货单据以及供货商资质信息,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未完全尽到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线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线椒的行为。;鉴于本案涉案线椒货值金额为64元,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工作,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产生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属于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工作,且凭肉眼无法判断噻虫胺项目超标,不具有主观故意性。现场检查后,当事人已经积极进行整改,出具了相应的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具有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情节,可以视作主动减轻危害行为后果。综上,结合当事人未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工作、主动整改并无主观故意等情形,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序、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五条“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教育和惩戒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予以处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处罚款人民币2936元(贰仟玖佰叁拾陆元整),没收违法所得64元(陆拾肆元整),合计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上缴国库。
2936.00元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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