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良县嵩源山野菜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母光评 | 注册资本:1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628343679705X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小草坝镇大桥村坝头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6-06
(2023)云0628民初1187号
运输合同纠纷
彝良县嵩源山野菜食品有限公司
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彝良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彝林草罚决字﹝2025﹞第108号
经依法查明 2018年2月至今,彝良县嵩源山野菜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彝良县小草坝镇大桥村坝头组鱼塘堡堡处占用林地修建搅拌站,经聘请四川楠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共占用林地面积1.3197公顷,合19.77亩(其中毁坏程度为“严重毁坏”的面积为0.5984公顷,合8.98亩;毁坏程度为“未达严重毁坏”的面积为0.7195公顷,合10.79亩),森林类别均为商品林 ,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行为及事实有(1)当事人的陈述;(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为证
1.责令在2026年12月5日前,将非法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89446.3元一倍的罚款,共计189446.3元,(壹拾捌万玖仟肆佰肆拾陆元叁角整)。
189446.30元
彝良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5-12-10
2
彝市监处罚﹝2024﹞60号
2015年5月18日,母光评在原彝良县工商局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照》,在彝良县小草坝镇大桥村坝头组成立“彝良县嵩源山野菜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占地面积约20亩,于2017年6月19日在彝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营业执照》换照手续,2019年7月4日,在昭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1653062860013)后,开始从事笋子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当事人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于2024年1月2日生产了33件“清水笋(酱腌菜)”(10袋/件,1KG/袋)共330袋,生产成本为185元/件,并于2024年1月13日以200元/件的价格销售给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的经销商胡怀翠,该批次的“清水笋(酱腌菜)”经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3月14日在“张家港市杨舍镇橘子皮老火锅店”进行食品安全抽检并由“中检溯源江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NO:SY1224030463)显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此批次食品该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召回95袋,我局于当日以彝市监强制[2024]50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依法予以扣押。于2024年1月12日生产了30件“高山绿笋(酱腌菜)”(20袋/件,500G/袋)共600袋,生产成本为112元/件,并于2024年1月13日以120元/件的价格销售给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的经销商胡怀翠,该批次的“高山绿笋(酱腌菜)”经宁波市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2月28日在“余姚市祥隆餐饮店”进行食品安全抽检并由“余姚市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NO:YYSJ(J)20240470)显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此批次食品未能召回。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食品标示货值金额为10200元(按销售价计算),销售出的上述批次食品标示货值金额为8300元(扣除已召回食品后按销售价计算)。2024年5月16日,当事人主动联系我局,称已召回部分2024年1月2日生产的“清水笋(酱腌菜)”,我局执法人员经请示局领导批准,于当日对其召回的2024年1月2日生产的“清水笋(酱腌菜)”共95袋(1KG/袋)依法予以扣押。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确认了上述事实,并陈述称:上述批次食品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是因为其在生产加工竹笋过程中需添加“焦亚硫酸钠”,公司检验员在对加工后的竹笋检测时竹笋还未完全吸收完“焦亚硫酸钠”以致于公司自身检测的结果为合格,但竹笋出厂后又经过一段时间充分吸收了“焦亚硫酸钠”,导致竹笋的实际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当事人承诺会加强对产品生产及检验检测的管理,严格控制“焦亚硫酸钠”添加量,加强对检验员的业务培训,以提高产品质量和检验检测准确率,确保所有生产销售的产品都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希望我局减轻对其的处罚。且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已联系经销商对检测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以减轻违法危害后果,并成功召回2024年1月2日生产的“清水笋(酱腌菜)”95袋(1KG/袋)。我局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取证,情况属实。
1、没收被我局依法扣押的该公司召回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详见:[2024]50号《财物清单》)2、没收违法所得8300元(大写:捌仟叁佰元);3、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上述罚没款共计58300元(大写:伍万捌仟叁佰元)。
50000.00元
彝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