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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聚客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新甫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3MA2GU91J5C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张家潭村-1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05
(2026)浙0203民初11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聚客商贸有限公司
戴**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曙应急罚决﹝2025﹞第000100号
当事人宁波聚客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4日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云林中路尚书公园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
2025-09-01
2
海曙应急罚决﹝2023﹞第000204号
2023年6月14日集士港镇应急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宁波聚客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现场发现氧气瓶和液化气瓶,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制度类第十条第一档的规定,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其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宁波海曙区应急管理局
2023-07-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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