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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集景丰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远明注册资本:3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41MA5YX0WB06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乌杨街道工业园区一二三期标准厂房E栋一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27
(2024)渝0241民初2052号
劳务合同纠纷
吴**
张*,秀山县渝教景丰食品有限公司,孙**,徐**
秀山县人民法院
2
2023-10-31
(2023)渝0241民初4070号
劳务合同纠纷
尚**
徐**,秀山县渝教景丰食品有限公司,张*,孙**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3
2023-10-31
(2023)渝0241民初4068号
劳务合同纠纷
刘**
徐**,秀山县渝教景丰食品有限公司,张*,孙**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4
2023-10-31
(2023)渝0241民初4066号
劳务合同纠纷
彭**
徐**,秀山县渝教景丰食品有限公司,张*,孙**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5
2023-10-30
(2023)渝0241民初4069号
劳务合同纠纷
张**
徐**,孙**,秀山县渝教景丰食品有限公司,张*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6
2023-10-30
(2023)渝0241民初4065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杨**
徐**,孙**,秀山县渝教景丰食品有限公司,张*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7
2023-10-30
(2023)渝0241民初4067号
劳务合同纠纷
王*
徐**,孙**,秀山县渝教景丰食品有限公司,张*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8
2023-09-14
(2023)渝0241民初3575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尚**,张**,刘**,杨**,王*,彭**
孙**,徐**,秀山县渝教景丰食品有限公司,张*
秀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秀山市监处罚〔2024〕341号
经查,2021年9月至2023年6月期间,张磊徐丹书夫妇分别以重庆市秀山县浩瀚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秀山县凤鸣湖生态旅游专业合作社、秀山县辉华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八方源食品有限公司等4个经营资质与当事人签订《猪肉购销协议》,经当事人供货渠道向秀山县各中小学校配送白条猪肉。在2022年9月19日至27日间(即19日、20日、21日、22日、23日、26日、27日),张磊徐丹书夫妇以秀山县辉华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八方源食品有限公司等供货企业名义配送至当事人的白条猪肉,当事人仅查验其票据,未查验其货品,不能确保货证相符,无法发现其肉质松紧、有无异味、是否腐败等感官性状异常;且本该由当事人自行配送猪肉至学校,而实际情况是由张磊夫妇配送。对2022年9月20日发生学校反映疑似母猪肉的情况,当事人只走过场未查纠根源。在2023年7月1日、2日间,当事人未按规定收集、存档向秀山县东风路小学配送白条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销售单》《送货单》等票据。另查明:张磊徐丹书夫妇与段利平于2022年9月合伙期间,段利平于9月19日在生猪户马军平处购买5头母猪、9月20日购买6头母猪,总计11头母猪在秀山县宝义和食品有限公司宰杀后,以秀山县辉华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八方源食品有限公司等供货企业名义经当事人供货渠道向秀山县各中小学校配送母猪肉,且未按规定明示告知配送的猪肉中掺入母猪肉。2022年9月20日,在玉屏温氏畜牧有限公司购买84头生猪(种母猪64头、后备母猪20头),分别于9月21日至27日间,在秀山县宝义和食品有限公司累计宰杀44头母猪(21日16头、22日14头、23日9头、26日3头、27日2头)并以秀山县辉华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八方源食品有限公司等供货企业名义经当事人供货渠道向秀山县各中小学校配送,且未按规定明示告知配送的猪肉中掺入母猪肉。另40头母猪生猪其中的33头进行了外调和宰杀后的7头销售至秀山县菜市场,未进入学校。综上,张磊徐丹书夫妇于2022年9月19日至9月27日期间,以秀山县辉华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八方源食品有限公司等供货企业名义,经当事人供货渠道向县内26所中小学校配送的正常商品猪肉中掺入了55头母猪猪肉。其中秀山县辉华食品有限公司配送数量累计12904.3斤(母猪肉以及正常商品猪肉混合后配送的总数量),货款总计242473.65元;重庆八方源食品有限公司配送数量累计7834.5斤,货款总计144219.90元。2022年10月30日当事人对上述货款使用公对公方式向上述2个公司银行账户转账,进行了货款结算。经动物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母猪肉,虽可以安全食用,法律法规未禁止上市销
综上,本局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86693.55元; 3.罚款386693.55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386693.55元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