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安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思思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24MA4F323N7L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城关镇西关街商业街第37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溪市监处罚〔2025〕162号
现查明,上述两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都是当事人于2024年2月份在竹溪县佳福园超市购进的:凉拌菜复合调味料,购进数量是2袋,购进价格是4元/袋,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其中在操作台上1袋已开封使用至袋体的二分之一;草菇老抽(酿造酱油)购进数量是1罐,购进价格是22元/罐,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开封使用至罐体的五分之四;2025年7月7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竹溪市监限提〔2025〕262号),要求当事人3日内提供涉案食品的进货查验记录、使用记录及相关凭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相关资料。根据以上调查情况按照涉案食品的购进价格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30.0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使用记录,涉案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的使用情况无法查证,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我局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凉拌菜复合调味料2袋(其中1袋已开封使用至袋体的二分之一)、草菇老抽酿造酱油1罐(已开封使用至罐体的五分之四);2.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我局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综上所述,综合本案事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经我局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凉拌菜复合调味料2袋(其中1袋已开封使用至袋体的二分之一)、草菇老抽酿造酱油1罐(已开封使用至罐体的五分之四);
3.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3000.00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