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县林口镇正阳大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卜俊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25MA1BF29T04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林口县林口镇乡企局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市监处罚〔2026〕138号
因当事人涉嫌使用超保质期食品及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本局于2026年05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王振国、丁晨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林口县林口镇正阳大酒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1025MA1BF29T04;类型: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卜俊山;经营场所:林口县林口镇乡企局;成立日期: 2008年11月21日;经营范围:正餐制售;住宿服务;身份证号码:23102519620501****;联系电话:13154535555。
2026年05月21日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林口县林口镇正阳大酒店(经营地址:林口县林口镇乡企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店正常营业,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齐全并公示上墙。
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铺食品加工间调料台上(位于进厨房直走灶台边)存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家乐牌酸辣鲜露调味料与家乐牌辣鲜露调味料;数量均1瓶,且均已开封使用。具体信息如下:1.食品名称:家乐牌酸辣鲜露调味料;净含量:468g;生产日期:2025年05月12日;产品标准号:Q/VBAR0003S;生产商:联合利华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保质期:12个月。2.食品名称:家乐牌辣鲜露调味料;净含量:448g;生产日期:2025年04月27日;生产商:联合利华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保质期:12个月。截止到检查当日,家乐牌酸辣鲜露调味料与家乐牌辣鲜露调味料已经超过保质期。检查时,超过保质期食品与未超过保质期食品混放在一起。涉案区域未发现“过期食品贮存区”的字样。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林市监强制〔2026〕3-043号),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超保质期的家乐牌酸辣鲜露调味料与家乐牌辣鲜露调味料是从林口县林口镇站前综合大市场明明副食干调摊床购进的,购进单价8元/瓶,各购进1瓶。可以提供供货方资质,无法提供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无进货票据;日常经营中忽视了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将已超过保质期的家乐牌酸辣鲜露调味料与家乐牌辣鲜露调味料存放于食品加工间,在该调料过期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使用。因当事人无购进票据,以当事人口述为准,本案违法货值金额为16元,且涉案物品为调味料,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各1张,证明违法主体资质。
2.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3.现场笔录1份3页,证明案件来源,现场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违法行为的确认。
5.现场照片5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6.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备案表复印件各1张,证明供货商资质。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确认。
经本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减轻处罚如下:1、对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家乐牌酸辣鲜露调味料与家乐牌辣鲜露调味料各1瓶(已经开封使用);3、对使用超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处1000元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1000.00元
-
2026-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