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招待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许云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2434352122XN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十堰市竹溪县城关镇高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溪市监处罚﹝2025﹞255号
经查明,上述奶香馒头是当事人2025年3月从竹溪中心市场干货店购进,共购进6袋,购进价3.5元/袋,是作为餐饮加工的食材使用,不单独销售。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溪市监限提〔2025〕291号),要求当事人在二日内向本局提供上述奶香馒头的购进票据或记录、使用记录、索取的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材料。根据以上调查信息,认定当事人经营上述奶香馒头的货值金额为14元,因当事人未建立使用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经本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1.没收奶香馒头4袋;2.罚款5000元。综上所述,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本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1.警告;2.没收奶香馒头4袋;3.罚款5000元。
5000.00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