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酒米塔酒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沈佳琦 | 注册资本:51.8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0158501698XW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望湖花园天和苑19幢凤凰路80号、8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市监南处罚﹝2023﹞218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销售标贴上注明“产品类型:干型;酒精度:14%VOL;原产国:法国;法定产区:玛歌;等级:列级酒庄;灌装日期:2011年6月15日;保质期:10年;贮存条件:避免阳光直射,于5-25℃干燥通风处卧放或倒放为宜,有少量沉淀不影响饮用;生产商:力士金酒庄;经销商:中粮酒业有限公司”等主要内容的“2009年份力士金酒庄副牌干红葡萄酒”于2016年10月11日当事人从中粮酒业有限公司共计采购24瓶,采购价每瓶258元,销售价格每瓶478元。该批24瓶红葡萄酒在超过保质期之前(2021年6月15日前)已经销售20瓶。剩余4瓶红葡萄酒在超过保质期后,于2023年3月18日销售2瓶,另2瓶待销售。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红葡萄酒全部货值金额1912元,获违法所得440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过期的红葡萄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一、没收该批次超过保质期红葡萄酒2瓶。二、没收违法所得440元(肆佰肆拾圆整)。三、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圆整)。合计罚没款2440元(贰仟肆佰肆拾圆整),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销售过期的红葡萄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一、没收该批次超过保质期红葡萄酒2瓶。二、没收违法所得440元(肆佰肆拾圆整)。三、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圆整)。合计罚没款2440元(贰仟肆佰肆拾圆整),上缴国库。
2000.00元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
2023-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