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麻洋广客隆购物中心(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紫萱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6MAEK6X273K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天门市麻洋镇马跃路142号(自主申报承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1号
经查,2025年5月26日,当事人经本局核准登记设立,并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4290060304431),从事食品销售等经营活动。
2025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散装黄小米中混有大量肉眼可见的蛆虫、飞蛾等异物。上述散装黄小米经称重后打印标签信息如下:1.散称黄小米,单价7.96元/kg,重量3.654kg,总价29.10元,包装日期20250930,保质日期20260226,广客隆超市。2.散称黄小米,单价7.96元/kg,重量5.502kg,总价43.80元,包装日期20250930,保质日期20260226,广客隆超市。3.散称黄小米,单价7.96元/kg,重量7.105kg,总价56.60元,包装日期20250930,保质日期20260226,广客隆超市。在执法人员见证下,当事人将上述混有异物的黄小米现场进行了销毁。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说明货物的来源,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无法提供详细进销货时间、数量,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129.5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对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予以并处,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7900元。
79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