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舜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洪 | 注册资本:18.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4MAABWUF153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街道陈家坝15号WA06(江边晒猪毛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大渡口市监处罚〔2025〕279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1年8月4日;法定代表人为陈洪;经营场所: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街道陈家坝15号WA06(江边晒猪毛场);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3150010450042;食品类别:其他食品)。当事人主要从事生产加工毛肚。经查证:当事人在2025年5月11日与郑州市中原区煌肚皇食品商行的龚涛签订了委托加工毛肚合同,按照双方约定,当事人在外包装上打上龚涛注册的煌肚煌商标,应龚涛的要求当事人于6月份为其加工生产90斤毛肚,当事人在6月17日就为郑州市中原区煌肚皇食品商行的龚涛生产加工了90斤毛肚装入预包装内。其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煌肚煌毛肚外包装上标识有:煌肚煌、火锅食材、川渝味道;产品名称:火锅毛肚(非即食);配料:毛肚、水、食用盐、食品添加剂(焦磷酸纳、三聚磷酸纳、六偏磷酸纳);产品类别:速冻食品;食用方法:将本产品包装打开用清水洗干净,放入沸水汤料中烫10秒左右即可食用;贮存条件及保质期:0至-5℃保质期90天,-18℃以下保质期180天;生产日期:见封口处;联系电话:18203040591;营养成分表;执行标准:Q/SL0001S;食品生产许可证:SC3150010450042;制造商:重庆舜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产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生产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街道陈家坝15号;净含量2.5kg、固形物含量60%等字样。未见委托方信息。当事人生产的煌肚煌毛肚其外包装上涉嫌未标注委托方的相关字样。鉴于此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7日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渝大渡口市监责改【2025】0617号),要求在2025年6月30日改正委托生产的煌肚煌毛肚其外包装上标注委托方的相关字样。另查证:当事人在2025年6月27日便用不干胶标签纸标注了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字样张贴在外包装上进行了整改。
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重庆市大渡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8
2
大消行罚决字﹝2025﹞第0013号
重庆舜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及厂房未设置室内消火栓、未设置室外消火栓的问题未整改完毕,复查不合格。重庆舜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2024年4月26日,大渡口区消防救援支队执法人员在对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街道陈家坝15号WA06(江边晒猪毛场)的重庆舜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火灾隐患:1.储存、住宿、办公、厨房设置在同一栋建筑内;2.厂区及厂房内未设置室内消火栓;3.未设置室外消火栓。随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大消限字〔2024〕第DA0168号,责令重庆舜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前整改完毕。2024年10月31日,支队执法人员到期复查,发现该单位所在的厂区及厂房未设置室内消火栓、未设置室外消火栓的问题未整改完毕,复查不合格。重庆舜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重庆舜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大渡口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5-01-26
3
大消行罚决字﹝2024﹞第0135号
重庆舜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及厂房内未设置室内消火栓;未设置室外消火栓。重庆舜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2024年4月26日,大渡口区消防救援支队执法人员在对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茄子溪街道陈家坝15号WA06(江边晒猪毛场)的重庆舜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厂区及厂房内未设置室内消火栓;未设置室外消火栓。重庆舜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重庆舜利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18600.00元
大渡口区消防救援支队
2024-07-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