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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伟达电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昊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373845229X8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天津科技广场3号楼2102(天开园)(存在多址信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05-20
2016-12-07
(2016)津02民辖终10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市伟达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6-12-07
2016-12-07
(2016)津02民辖终10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市伟达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和平市监处罚〔2026〕92号
当事人与天津海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期限为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合同约定当事人对注册代码为30101201012002****48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2025年10月24日,该电梯发生电梯困人,通过调查取得的询问笔录以及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6:55发生电梯故障困人,16:56天津海旭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当事人电话报告电梯困人故障,17:49维保人员到达现场,17:52救出被困人员,故当事人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未及时抵达现场实施救援。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无任何异议。案发后,当事人已排除故障隐患,该电梯已恢复正常运行。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未在30分钟内抵达现场实施救援的违法行为。依据《天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建议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元,上缴财政。
200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