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港大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德崇 | 注册资本:21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800MACU2PWP35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贵城街道金港大道 1003 号、1003-1 号、1003-2 号、1003-3 号、1005-1 号、1005-3 号、1005-5 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贵卫放罚〔2026〕4号
贵港港大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开设的贵港港大医院于2025年7月28日对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未对邻近照射野的甲状腺等敏感器官进行屏蔽防护。
贵港港大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开设的贵港港大医院于2025年7月28日对受检者付进行医疗照射时,未对邻近照射野的甲状腺等敏感器官进行屏蔽防护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放射卫生)序号6中“从轻处罚: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有1个部位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或有1名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陪护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及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