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荣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亢建军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1223571614209X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南河乡脚力铺瓦窑沟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11
(2025)甘1223民初99号
合同、准合同纠纷
甘肃荣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陇南市脚力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宕昌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2025﹞20号
2025年7月3日在巡查中发现,甘肃荣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前提下,在宕昌县南河镇脚力铺村草山沟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初步调查了解情况,7月3日,以“涉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立案查处。经进一步核实,所占用林地系甘肃荣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为,用于修建弃渣场。占用地点位于宕昌县南河镇脚力铺村草山沟,经勘验,违法占用林地0.2107公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非法行为;2、处以罚款21070元。
21070.00元
宕昌县自然资源局
2025-08-13
2
﹝2025﹞17号
2025年6月3日在巡查中发现,甘肃荣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前提下,在宕昌县南河镇脚力铺村草山沟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初步调查了解情况,6月3日,以“涉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立案查处。经进一步核实,所占用林地系甘肃荣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为,用于修建弃渣场。占用地点位于宕昌县南河镇脚力铺村草山沟,经勘验,违法占用林地0.3227公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非法行为;2、处以罚款32270元。
32270.00元
宕昌县自然资源局
2025-07-21
3
陇环(宕)罚﹝2025﹞1号
甘肃荣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有新尾矿库一座,该尾矿库位于矿区西南侧马碾沟旧尾矿库上方600米处,初期坝已修建完成,未提供环评相关文件。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甘肃荣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原有旧尾矿库一座,于2013年开始建设,2020年6月停止建设,2023年3月由于设计变更,在旧尾矿库上方600米处开始建设新的尾矿库,经查阅(《甘肃荣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宕昌县草山沟一带锑矿矿石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工程编号:L1760SQ02),该座新建尾矿库设计总库容为133.36万立方米,坝高58米,总占地面积7.46平方千米。检查发现,该座新建的尾矿库,初期坝已修建完成,但该新建尾矿库建设项目截止目前,尚未办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分类,你公司该新建尾矿库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上事实有2025年3月3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5年4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资产评估报告1份等证据为凭。甘肃荣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4月1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4月11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陇环(宕)罚告〔2025〕1号)、《送达回证》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根据资产评估报告(兰州天马预评字〔2025〕第009号)核定金额(396.23万元),经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平台裁量计算,(裁量基准:情节: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书;项目建设进程:设备安装阶段;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计算金额(元):92000),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玖万贰仟元整(92000.0元)。
92000.00元
陇南市生态环境局宕昌分局
2025-04-23
4
(宕)应急罚﹝2024﹞6号
2024年6月18日,我局工作人员仇凌刚、张向平、房龙强对甘肃荣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马碾沟尾矿库进行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1、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2、尾矿库投入使用前,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决定给予停业停产整顿,罚款人民币500000元整(人民币五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00元
宕昌县应急管理局
2024-06-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