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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珠峰华鹰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耀卿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381775137483X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产业集聚区(岳滩镇赵庄寨村6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07
(2024)豫02民终448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新郑市自立摩托车商行
洛阳珠峰华鹰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6-24
(2024)豫02民终168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洛阳珠峰华鹰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
王**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6-13
(2024)豫02民终168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洛阳珠峰华鹰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
王**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2-12-01
(2022)豫0305民初7606号
保险纠纷案
洛阳珠峰华鹰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5
2021-07-27
(2021)川0502民初209号
李**,李**
重庆建设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李*,牟**,洛阳珠峰华鹰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6
2021-06-08
(2021)黔2629民初3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洛阳珠峰华鹰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
剑河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剑河县人民法院
7
2021-05-31
(2021)鲁0105民初3879号
韩**
济南市天桥区金宗摩托车经营部,洛阳珠峰华鹰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1-04-25
(2021)川0502民初209号
生命权纠纷
李向阳、李向丽
重庆建设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9-22
2021-08-02
(2021)鲁0105民初3879号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韩**与济南市天桥区金宗摩托车经营部、洛阳珠峰华鹰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4-21
2021-03-09
(2021)豫03民终335号
民间借贷纠纷
郭**、洛阳珠峰华鹰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04-21
2020-12-07
(2020)豫0381民初1300号
民间借贷纠纷
洛阳珠峰华鹰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与郭江华、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0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0-10-30
2019-08-01
(2019)豫0381民初2620号
民间借贷纠纷
洛阳珠峰华鹰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与郭江华、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0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0-06-12
2020-05-21
(2019)豫0381执恢3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洛阳珠峰华鹰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06-05
2020-02-20
(2019)豫03民终5856号
郭江华、洛阳珠峰华鹰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10-14
2019-09-02
(2019)陕07民终161号
李**与洛阳珠峰华鹰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马*,马**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7142.79元
民事案件
8
2019-02-27
2019-02-12
(2019)豫0725民初3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马**与马**、洛阳珠峰华鹰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8-12-30
2018-06-10
(2017)豫0381执604号
运输合同纠纷
洛阳珠峰华鹰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李**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8-12-30
2018-08-18
(2018)豫0381执恢34号
合同纠纷
洛阳珠峰华鹰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舒兰市吉舒XX摩托车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红安市监处罚﹝2024﹞232号
调查人员认为,①摩托车属强制认证目录内工业产品,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建设”牌正三轮摩托车(整车型号分别为JS200ZH-9,JS200ZH-10),其自卸装置是由当事人擅自生产加装的,加装自卸装置后的整车改变了原车的结构和使用性能,且当事人并没有将加装自卸装置后的整车申报国家强制性认证检验;②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正三轮摩托车产品准入的通知》规定,具备自卸功能的正三轮摩托车与不具备自卸功能的正三轮摩托车不是同一种车型,需单独申请强制认证或增加备案参数申报;③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整车型号为JS200ZH-9、JS200ZH-10建设牌正三轮摩托车型式试验报告,证明当事人没有将自卸装置申报强制性认证检验;因此,上述被检查车辆涉嫌没有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后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未经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1、责令停止销售未经过强制性认证的建设牌正三轮摩托车;2、处以罚款96000元。
96000.00元
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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