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正好生活超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13MAB1056N8C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部大道融创宸院26栋1单元10103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长烟处﹝2024﹞第152号
2024年11月18日10时45分,我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西安市长安区西部大道融创宸院26栋1单元10103正好生活超市店进行检查,该店经营场所二楼库房的纸箱内发现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中华(软)40条、芙蓉王(硬细支)10条、黄山(红方印细支)9条等,合计7个品种89条。上述烟草专卖品条包装上激光喷码与该店许可证号不符。经现场询问被检查人高琼(即与持证人高敏为姐妹关系),其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经我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涉案物品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现查明:当事人高敏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系今年11月上旬,当事人从欣桥批发市场的商店购进。当事人放在其经营的正好生活超市店内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被检查人高琼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进购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价格不予采信。核算价格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文件执行。当事人高敏违法进货总额为5385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笔录、涉案卷烟登记表、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物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照片、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高琼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高敏的委托书原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等。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对当事人高敏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卷烟总价值53850.00元10.00%的罚款,计人民币5385元整的罚款。
5385.00元
长安区烟草专卖局
2025-01-20
2
雁市监处罚〔2024〕115号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元气森林”荔枝味苏打气泡水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没收违法所得5元,罚款3000元,罚没合计3005元。
3000.00元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