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唐侃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05644145919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南洋大道2999号万洋科技城F8幢8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3
(2026)浙0382民初595号
服务合同纠纷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乐清市人民法院
2
2026-03-18
(2026)浙0303民初607号
承揽合同纠纷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温州新城恒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温州悦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3
2026-03-09
(2026)浙0382民初595号
服务合同纠纷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
乐清市人民法院
4
2026-02-10
(2026)浙1003民初151号
承揽合同纠纷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台州维远置业有限公司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5
2025-11-13
(2025)浙1081民初14823号
合同、准合同纠纷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温州市梁昇置业有限公司,温岭市梁成置业有限公司
温岭市人民法院
6
2025-11-05
(2025)浙0383民初4749号
服务合同纠纷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上海中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中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龙港分公司
龙港市人民法院
7
2025-10-21
(2025)浙0303民初8173号
服务合同纠纷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上海中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上海中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8
2025-10-11
(2025)浙0324民初10460号
承揽合同纠纷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温州中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永嘉分公司,温州中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永嘉县人民法院
9
2025-09-30
(2025)浙0327民初6223号
服务合同纠纷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温州中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苍南分公司,温州中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中梁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苍南县人民法院
10
2025-09-25
(2025)浙0326民初7474号
服务合同纠纷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
温州中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温州中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平阳分公司
平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14
2025-04-10
(2025)浙0302执78号
服务合同纠纷
玉环市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16800.00元
执行案件
2
2024-08-02
2024-07-31
(2024)浙0304执1024号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温州明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3-08-02
2023-06-21
(2023)浙0381财保429号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特殊程序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瑞安市新城亿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352260.18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4
2022-01-28
2021-03-03
(2020)浙0328执1334号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浙江和通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03-29
2021-03-03
(2020)浙0328执1334号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浙江和通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10-20
2020-06-02
(2020)浙0302民初2427号
承揽合同纠纷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浙江和通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1535.54元
民事案件
7
2020-07-22
2020-06-18
(2020)浙03财保23号
合同纠纷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温州和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844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9-05-30
2019-02-26
(2018)浙03民终6087号
追偿权纠纷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浙江天利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77281.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瓯市监处罚〔2026〕238号
经查明,当事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已取得电梯维保资质,为某小区的电梯开展维保服务,并安排电梯维保人员电梯维保工作。该公司电梯维保人员已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2026年3月27日、2026年3月28日、2026年3月29日维保人员对该小区电梯维保时,未按照维保技术规范进行维保。根据当事人与使用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该电梯维保费用为375元每台每月,按15天维保一次的频率,每台电梯每一次的维保费用为187.5元,1台电梯单次维保费用的违法所得认定为187.5元,共计违法所得562.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第六条第一款“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的规定。
当事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保的行为,违反了第六条第一款“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已开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现决定依法给予当事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下列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19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62.5元;共计罚没款人民币19562.5元(上缴财政)。
19000.00元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2
2
瑞市监处罚﹝2024﹞919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与浙江宏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对瑞源华府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维保期限自2023年09月04日至2024年09月03日止。当事人电梯维护保养工作人员张某某于2024年03月31日对以下一台电梯(使用单位:瑞安市东山街道中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单位内编号:瑞源华府2幢1单元9号,设备代码:3110*********0645)进行维护保养时,未按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1、未下底坑对底坑下急停开关(底坑停止装置)进行检查;2、未对负一层的层门地坎进行检查。项目双方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维保费用为238元/月/台,每月维保2次,折合维保费用119元/次/台,计违法所得119元。另查明当事人近一年在温州市域范围内因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受到3次行政处罚。<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应依据该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从重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19元并处罚款7500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应依据该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从重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19元并处罚款75000元,上缴国库。
750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9
3
乐市监处罚﹝2024﹞132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1月3日,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未按照《<spanclass="cbz">电梯维护保养规则</span>》TSGT5002-2017规定对设备代码为<spanclass="cbz">311*****7620211547</span>169的电梯予以维保。<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按照《<spanclass="cbz">电梯维护保养规则</span>》(TSG 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保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八十八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75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按照《<spanclass="cbz">电梯维护保养规则</span>》(TSG 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保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八十八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75000元。
75000.00元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