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路莱福塑胶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陆敬帅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2MABLRYWXXW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上溪镇义西工业园区聚贤路26号2栋(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义市监处罚﹝2024﹞821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按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操作,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且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从事特种设备作业。<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1.责令停止使用涉案叉车;2.罚款30000元。 另当事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按操作规程操作叉车且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处分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1.责令用人单位立即改正;2.罚款1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1.责令停止使用涉案叉车;2.罚款30000元。 另当事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按操作规程操作叉车且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处分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1.责令用人单位立即改正;2.罚款1000元。
31000.00元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