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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辰元工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管发贵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2320MAAKFAAT30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顶效镇木陇街道办团结村九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3-27
(2023)湘1103民初14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辰元工贸有限公司
李**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5-30
2023-04-20
(2023)湘1103民初14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辰元工贸有限公司与湖南亿松木业有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29606.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高新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5号
2026年1月22日,黔西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 督员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位于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顶效镇木陇 街道办团结村九组的贵州辰元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 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0MAAKFAAT30,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 顶效镇木陇街道办团结村九组,经营范围:工业产品加工销售;木材加工,竹 木制品,免漆板(生态板),法定代表人:管发贵(男,汉族,出生日期:1973 年3月6日,居民身份证号码:359001********7015,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安市 洪田镇生卿村101号),建筑情况:该场所占地面积为:18500平方米,使用面积 为:13000平方米,建筑共1栋)]进行检查时,发现场所内的配电室未采用耐火 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区域进行防 火分隔,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1.3条之规定,我大队 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高新消限字〔2026〕第0002号),并责令该场所 于2026年03月31日前改正;2026年4月2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对该场所进行复 查,经现场复查,发现该场所内的配电室未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 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的违法行为未采取 任何措施消除,构成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在我大队立案调查后,该场所积极配合调查,该场所立即进行整改,并主动向 大队递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申请减轻处罚。2026年4月16日10时,我大队监 督员对该场所主动消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核实。经现场核查,贵州 辰元工贸有限公司内的配电室已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 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现已将火灾隐患整改完毕, 主动消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情况属实,期间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具有法定 减轻处罚情形。根据《贵州省消防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黔消 〔2025〕41号附件1)F-12-3一般情形的规定,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 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其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量罚幅度处罚款在2.3万 元—3.2万元量罚阶次。结合该场所主动消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期间未造成严 重危害后果,参照《贵州省消防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黔消〔2025〕41 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依法减轻处罚,但减轻处罚 罚款额度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30%。
决定给予贵州辰元工贸有限公司给予贵州辰元工贸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的行政处罚。
1500.00元
黔西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6-04-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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