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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都县永生农业投资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邓小岗注册资本:2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30160683410M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梅江镇翠微东路9号1栋1-2号第一层店面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05
(2024)赣07民终357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宁都县永生农业投资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州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8-12
(2024)赣07民终357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宁都县永生农业投资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赣州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4-19
(2024)赣0730民初9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宁都县永生农业投资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赣州市宁都县人民法院
4
2024-03-29
(2024)赣0730民初9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宁都县永生农业投资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赣州市宁都县人民法院
5
2024-03-15
(2024)赣0730民初9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宁都县永生农业投资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都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6-09-15
买卖合同纠纷
王**
温**,宁都县光大建筑工程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7-17
2016-05-09
(2004)宁执字第004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冯九保、吴远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8-02-02
2018-01-15
(2017)赣0730民初167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宁都县光大建筑工程公司与赣州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7-12-13
2017-08-09
(2017)赣0730民初1672-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宁都县光大建筑工程公司、赣州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389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林罚决〔2026〕17号
2026年3月9日,接上级交办,宁都县永生农业投资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的宁都县农投智慧城周边配套道路及西侧公园绿地建设项目,涉嫌非法占用林地,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经查,宁都县永生农业投资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5年8月开工建设宁都县农投智慧城周边配套道路及西侧公园绿地建设项目,毁坏并占用宁都县梅江街道土围村一般林地面积0.3579公顷(其中已硬化林地面积0.3146公顷,未硬化林地面积0.0433公顷)。经核实其持有宁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宁府办抄字〔2025〕159号),明确:“用地单位须向林业部门核实是否占用林地、湿地,并出具相关证明,确保建设用地合法利用林地、湿地”。但宁都县永生农业投资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5年8月开工建设前,未到林业部门核实相关情况,也未到林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有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据、现场勘验报告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宁都县永生农业投资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罚款
309120.00元
宁都县林业局
2026-04-10
2
宁自然罚决字﹝2024﹞第7号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宁都县长胜镇青树村土地面积9.94亩计6627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积4641平方米,耕地以外的农用地面积265平方米,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面积1721平方米),用于建蔬菜分拣中心、农事农资服务中心城镇道路及周边空地。
1.责令你单位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六个月内采取措施消除违法状态,改正违法占地行为;2.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处每平方米六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4641平方米×600元平方=2784600元;3.占用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的,处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265平方米×300元平方米=79500元;4.占用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1721平方米×100元平方米=172100元。以上共计罚款金额3036200元(叁佰零叁万陆仟贰佰元整)。
3036200.00元
宁都县自然资源局
2024-05-09
3
宁自然罚决字﹝2024﹞第5号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宁都县青树村土地面积9.25亩计6167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积5787平方米,耕地以外的农用地面积380平方米),用于建蔬菜分拣中心及农事农资服务中心。
1.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处每平方米六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5787平方米×600元平方=3472200元;2.占用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的,处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380平方米×300元平方米=114000元。以上共计罚款金额3586200元(叁佰伍拾捌万陆仟贰佰元整)。
3586200.00元
宁都县自然资源局
2024-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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