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永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弘飞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04MA0QH1225N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银河南街观澜国际东侧商业街北口1号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7-07
2020-06-05
(2020)内0103民初114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韩**与内蒙古永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税稽二罚﹝2025﹞16号
《税务处理决定书》(呼税稽二处〔2025〕55号)认定内蒙古永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你公司取得预收物业服务费后记载于预收账款科目中,服务结束后未确认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关税款,上述行为造成少缴税款情况如下:1、增值税你公司在2022年预收2023年物业服务费合计517,993.00元,截止2023年12月共结转收入258,996.00元,未结转收入258,997.00元。上述预收收入均未在取得收入时开具增值税发票,故应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故你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提供物业服务后少确认收入129,498.00元,应补缴增值税1,282.16元;2023年第四季度提供物业服务后少确认收入129,499.00元,应补缴增值税1,282.17元。你公司2023年及以前年度累计预收2024年物业费439,574.50元,2024年提供物业服务后未将预收物业费结转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故你公司2024年一季度少确认收入109,893.63元,应补缴增值税1,088.06元(109,893.63/(1+1%)*1%=1,088.06);2024年二季度少确认收入109,893.63元,应补缴增值税1,088.06元(109,893.63/(1+1%)*1%=1,088.06);2024年三季度少确认收入109,893.63元,应补缴增值税1,088.06元(109,893.63/(1+1%)*1%=1,088.06);2024年四季度少确认收入109,893.61元,应补缴增值税1,088.06元(109,893.61/(1+1%)*1%=1,088.06)。上述你公司2023年应补缴增值税2,564.33元,2024年应补缴增值税4,352.24元。2、附加税经计算,你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均少缴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4.88元,均少缴教育费附加19.23元,均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2.82元,均少缴水利建设基金6.41元;该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均少缴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8.08元,均少缴教育费附加16.32元,均少缴地方教育附加10.88元,均少缴水利建设基金5.44元。3、企业所得税(1)你公司在预收以后年度物业费后,在实际提供物业服务的期间未按规定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故2023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6,265.99元;2024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34,939.38元。(2)你公司2024年向玉泉区昭君路街道办事处缴纳罚款1,000.00元,计入营业外支出,在2024年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且未进行纳税调整。上述罚款属于行政机关罚没收入,不应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故应调增2024年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你公司2023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305,997.73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909,410.64元;你公司2024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74,833.52元,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1,084,244.16元,因此,你公司应调减2023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亏损256,265.99元,应调减2024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亏损435,939.38元(434,939.38+1,000.00=435,939.38)。4、行为定性你公司在2023年和2024年将部分预收物业服务费在服务结束后未按规定确认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及相关附税,造成少缴税款,上述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属于通过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
对你公司2023年至2024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偷税行为处以0.5倍罚款,罚款合计3,579.33元。
3579.33元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09-25
2
玉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5号
消火栓系统存在故障,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内蒙古永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8000.00元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消防救援大队(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消防救援局)
2025-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