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吉昌镇大春鲜肉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艳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4MACUGDX259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磐石市吉昌镇吉昌大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行处字〔2024〕37号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08月10日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4年4月11日接受检查,并见证执法人员发现营业场所北侧墙上的公示板上未粘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磐市监当罚[2024]明004号;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磐市监责改通字[2024]明004号。在执法人员告知需要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后,当事人由于疏忽大意,未妥善履行公示义务。在2024年4月15日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营业场所北侧墙上的公示板上仍未粘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4年4月4日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祁旭辉、刘一锋对磐石市吉昌镇大春鲜肉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进入其店内,发现该店营业场所北侧墙上的公示板上未粘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磐市监当罚[2024]明004号;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磐市监责改通字[2024]明004号,并对现场情况进行记录,同时要求其将健康证粘贴在公示板上。
2024年4月10日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祁旭辉、刘一锋再次来到磐石市吉昌镇大春鲜肉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进入其店内,依旧未发现该店营业场所北侧墙上的公示板上粘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当事人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构成未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行为。
根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1000元。
1000.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