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县新特医药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七棵树连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玲芝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21MA18W8E95X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七棵树镇七棵树村七棵树屯等2处(黑2018龙江县不动产权第0014913号)(自然幢号00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5〕180号
2025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甘亚杰,李奎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龙江县新特医药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七棵树连锁店于2025年4月3日共购进“血塞通片”5盒,已经销售2盒。生产企业名称:昆药集团血塞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4BJ。当事人未能提供销售该药品医师开具的处方凭证。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龙市监责改(2025)七29号。
2025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龙江县新特医药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七棵树连锁店进行跟踪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5年4月3日购进的“血塞通片”又售出1盒,剩余2盒。当事人仍然不能提供医师开具的处方凭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未凭医师开具的处方凭证销售处方药。
调查认定的事实:龙江县新特医药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七棵树连锁店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笔录(2025年10月10日),证明龙江县新特医药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七棵树连锁店存在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
2、《责令改正通知书》龙市监责改(2025)七29号,证明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违法行为。
3、现场笔录(2025年10月20日),证明在第二次检查中,龙江县新特医药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七棵树连锁店仍存在未凭医师开具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
4、随货同行单复印件1份,证明龙江县新特医药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七棵树连锁店合法购进该药品。
5、询问笔录1份,证明龙江县新特医药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七棵树连锁店有未凭医师开具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
6、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张玲芝身份。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龙江县新特医药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七棵树连锁店有合法营业资质。
8、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龙江县新特医药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七棵树连锁店有合法经营药品资质。
9、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被委托人程海波身份。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并给予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7
2
龙市监处罚﹝2023﹞187号
龙江县新特医药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七棵树连锁店涉嫌未按照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证明该药店未按照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被发现的过程。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侯国身份。店长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程海波身份。 3.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药店未按照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行为的存在。4.《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药店有合法经营药品的资质。 5.随货同行单复印件1份, 证明该药店合法购进该产品。 6.供货方资质复印件1套,证明供货方的合法性。 7.产品注册证和检验合格证等产品资质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产品的合法性。 8.《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委托被委托人全权处理当事人未按照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案件的相关事宜。 9.今年七月份和八月份营业室温度记录复印件,证明营业室温度均超过20℃。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的规定。可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规定处罚。 然而,当事人未按照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该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是外用产品,安全风险程度一般。且该行为属于初次违法,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主动整改、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同时,该行为并未对社会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第九条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处理。
0.00元
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3
3
龙市监处罚﹝2023﹞109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程显怡经营的龙江县新特医药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七棵树连锁店涉嫌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3年05月24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龙江县新特医药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七棵树连锁店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2.2023年06月01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龙江县新特医药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七棵树连锁店仍然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3.(龙)市监责改〔2023〕七01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责令当事人整改其违法行为。4.(龙)市监当罚〔2023〕七007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警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陈述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违法行为的事实。6.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程显怡和程海波与龙江县新特医药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七棵树连锁店的身份。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资质。8.随货同行单复印件1份,证明龙江县新特医药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七棵树连锁店合法购进该药品。9、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龙江县新特医药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七棵树连锁店负责人授权委托程海波处理相关事宜。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处以罚款1000.00元。
1000.00元
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