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县颐赢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文龙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923MA9K53B318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近德固乡杏园村南排3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20
(2024)豫0923民初497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张**
南乐县颐赢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南乐县人民法院
2
2024-12-03
(2024)豫0923民初4495号
定作合同纠纷
南乐县颐赢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新信建材有限公司
南乐县人民法院
3
2024-11-29
(2024)豫0923民初4495号
定作合同纠纷
南乐县颐赢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新信建材有限公司
南乐县人民法院
4
2024-11-22
(2024)豫0923民初4495号
定作合同纠纷
南乐县颐赢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新信建材有限公司
南乐县人民法院
5
2023-11-09
劳动合同纠纷
南乐县颐赢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李**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3-07-13
(2023)豫0923民初2062号
劳动合同纠纷
南乐县颐赢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李**
南乐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乐市监处罚﹝2025﹞51号
经查明,当事人有营业执照:名称:南乐县颐赢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胡文龙,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南乐县近德固乡杏园村南排36号,成立日期:2021年08月30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且合法有效。当事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乐房)预售字第2023001号、(乐房)预售字第2022059号且合法有效。 当事人作为房地产销售者,为了推销其公司商品房,在营销中心大厅展览架上放有多种户型宣传页,其中A1户型宣传页载明:颐合院,A1户型,建筑面积约124.45平方米,三室两厅两卫,项目地址:一行路与昌州路交叉口西700米颐合院营销中心,0393-6888886,设备平台赠送全面积,消防电梯前室赠送全面积,飘窗赠送全面积等内容;B1户型宣传页载明:颐合院,B1户型,建筑面积约128.96平方米,三室两厅两卫,项目地址:一行路与昌州路交叉口西700米颐合院营销中心,0393-6888886,设备平台赠送全面积,电梯厅赠送全面积,飘窗赠送全面积等内容。A1、B1户型宣传页宣称商品房的“消防电梯前室赠送全面积、电梯厅赠送全面积”,而实际情况是商品房“消防电梯前室、电梯厅”的面积不是免费赠送的面积,“消防电梯前室、电梯厅”的面积计入商品房计价面积,是购房户按商品房单价购买的面积,A1户型商品房建筑面积包括消防电梯前室的面积,B1户型商品房建筑面积包括电梯厅的面积。当事人利用宣传页宣传购买商品房免费赠送“消防电梯前室、电梯厅”的允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对购房户购买行为具有一定的实质性影响,属于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调查取证中,办案人员对购房户闫晓达、江改英、李晓静分别进行询问,购房户对当事人在销售商品房时利用宣传页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予以确认。
1、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南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3
2
乐市监处罚﹝2023﹞0081号
南乐县姬赢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南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