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民康医院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蒋绍勇 | 注册资本:16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2220784922363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坪地乡莫西里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盘州市监处罚〔2026〕118号
经查,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于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医保局签订有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是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其医疗服务价格主要根据《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黔价费〔2003〕127号)、《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黔价费〔2003〕128号)及新增、修订等补充文件执行。
经查,根据《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黔价费〔2003〕127号)、《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黔价费〔2003〕128号)及相关补充文件规定:灸法和局部浸润麻醉的计价单位是“次”、普通床位费计价单位是“日”,且文件规定“出、入院时间的计算是一日内不论什么时间入院按一天计算住院天数,一日内无论什么时间出院均不计算住院天数。”“一个服务项目在同一时间经多次操作方能完成,也应按一次计价”。但当事人在2023年7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一)将灸法和局部浸润麻醉项目按“部位”进行计价收取费用。其中按照“部位”计费收取灸法费用涉及8324人次,涉及违规金额99888元,其中使用医保基金金额是79294.5元,患者个人自费金额是20593.5元;按照“部位”计费收取局部浸润麻醉费用涉及8人次,涉及违规金额96元,其中使用医保基金金额是77.6元,患者个人自费金额是18.4元。(二)收取床位费和二级护理费大于住院天数。其中收取床位费3-4人间费用大于实际住院天数涉及7人次,涉及违规金额50.4元,其中使用医保基金金额是39.7元,患者个人自费金额是10.7元;收取二级护理费用大于实际住院天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4月9日向当事人下达《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盘州市监责退〔2026〕3号),责令当事人限期将多收价款人民币20668.6元如数退还相关消费者,难以查找的,责令当事人公告查找。当事人在责令退款期限内共计完成清退人民币10834.06元,未清退金额为人民币9834.5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当事人逾期未退还的违法所得9834.54元,上缴国库。
0.00元
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