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宝清县远汇化妆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包雨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3MA19AK9W55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宝清县宝清镇利民街48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市监处罚[2024]53号
经查,上述产品为该店销售化妆品。由于没有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致使过期化妆品仍摆放在化妆品展柜内销售。当事人没有保存上述产品购进票据且无购进销售台账,购进时没有索要生产商及供货方资质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据产品价签标示及当事人陈述,“大长今加倍保湿柔肤水”,销售价格为25元/瓶;“寡肽乳糖酸护肤五件套”销售价格为35元/套;“膜西闺蜜玻色因毛孔清洁净澈冰晶啫喱”销售价格为29元/盒;“立肤日补水保湿有氧水分软膜粉”销售价格为15元/瓶;“优卡姿特纯牛奶海藻”,销售价格为19元/罐;“优卡姿洋甘菊花瓣海藻”销售价格为19元/罐;“茵维美婴儿牛奶珍珠粉”,销售价格为9元/袋;“国品海藻纯天然植物面膜,销售价格为10元/袋;“七子水嫩滋养面膜粉”,销售价格为5元/袋,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509元,由于无产品购进及销售台账,无法判断上述过期产品是否销售,也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市场主体身份。 2.包雨玲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主体资格。 3.王安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委托代理资格。 4.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情况及产品情况。 5.现场照片两张,证明现场情况。 6.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过期化妆品经营情况。 7.产品照片九张,证明产品限期使用日期。
警告#罚款1.0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0元
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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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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