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远汇化妆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包雨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3MA19AK9W55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宝清县宝清镇利民街48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市监处罚[2024]53号
经查,上述产品为该店销售化妆品。由于没有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致使过期化妆品仍摆放在化妆品展柜内销售。当事人没有保存上述产品购进票据且无购进销售台账,购进时没有索要生产商及供货方资质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据产品价签标示及当事人陈述,“大长今加倍保湿柔肤水”,销售价格为25元/瓶;“寡肽乳糖酸护肤五件套”销售价格为35元/套;“膜西闺蜜玻色因毛孔清洁净澈冰晶啫喱”销售价格为29元/盒;“立肤日补水保湿有氧水分软膜粉”销售价格为15元/瓶;“优卡姿特纯牛奶海藻”,销售价格为19元/罐;“优卡姿洋甘菊花瓣海藻”销售价格为19元/罐;“茵维美婴儿牛奶珍珠粉”,销售价格为9元/袋;“国品海藻纯天然植物面膜,销售价格为10元/袋;“七子水嫩滋养面膜粉”,销售价格为5元/袋,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509元,由于无产品购进及销售台账,无法判断上述过期产品是否销售,也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市场主体身份。
2.包雨玲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主体资格。
3.王安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委托代理资格。
4.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情况及产品情况。
5.现场照片两张,证明现场情况。
6.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过期化妆品经营情况。
7.产品照片九张,证明产品限期使用日期。
警告#罚款1.0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0元
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