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利市俊哲百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晓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3MA4FWYFC9U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监利市容城镇实中路3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3〕328号
经查明:2023年8月23日,执法人员在监利市俊哲百货店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力士奢宠香氛沐浴乳”“海飞丝洗发露”“蒂花之秀精华素”“添乐儿童沐浴露”“索芙特沐浴露”五个品种的化妆品,经查证,当事人未查验并留存上述五种产品的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情况以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