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育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志猛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5MAAJMQ1343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居仁街道教育园区第六中学校园食堂三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纳市监处[2023]281号
经查,1.当事人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2.当事人使用霉变的辣椒面制作菜品属实,且使用该辣椒面制作的菜品只有“炒魔芋”;3.2023年4月17日当事人使用霉变的辣椒面与40斤魔芋豆腐制作菜品“炒魔芋”共计售出125份,全部售完,每份售价2元,故当事人货值金额为250元,违法所得为250元;4.执法人员在前去调取监控视频时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罗显娥清洗了我局发现的霉变辣椒面:5.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何志猛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何志猛委托林成龙处理当事人涉嫌使用霉变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一案相关事宜的事实;
2.林成龙向我局提供的罗显娥、何志猛、林成龙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林成龙、何志猛、罗显娥身份真实的事实;
3.林成龙向我局提供的林成龙、罗显娥聘用合同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林成龙、罗显娥是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事实;
4.林成龙向我局提供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质合法的事实;
5.林成龙向我局提供辣椒面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检测报告、身份证、健康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的辣椒面来源合法及符合DBS52/011-201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贵州辣椒面》的事实;
6.2023年4月17日我局依法下达的《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纳市监责改〔2023〕01-11号)、送达回证、“食品经营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原件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的事实;
7.2023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执法记录仪拷贝视频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霉变辣椒面的事实及使用到该辣椒面的菜品只有“炒魔芋”的事实;
8.2023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调取当事人经营场所后厨监控视频拷贝1份,执法记录仪拷贝视频1份,2023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罗显娥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员罗显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清洗了我局检查时发现的霉变的辣椒面的事实;
9、2023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依法下达的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纳市监询通〔2023〕01-17号)、送达回证原件各1份,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相关工作人员询问调查的事实;
10.2023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林成龙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林成龙向我局提供2023年4月17日进货票据复印件1份,2023年4月22日提供2023年4月17日菜品“炒魔芋”销售记录情况说明原件1份,证明2023年4月17日当事人使用霉变的辣椒面与40斤魔芋豆腐制作菜品“炒魔芋”共计125份,全部售完,每份售价2元,货值金额为250元,违法所得为250元的事实;
11.2023年2月17日,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行政处罚信息截图打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的事实;
罚款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0元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