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昱玮副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袁文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05MA2KK2AB7A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金华路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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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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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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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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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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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烟处[2025]第187号
2025年2月24日,本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金华路9号袁文龙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待售的卷烟:中华(双中支)2条、云烟(紫)2条、利群(软红长嘴)4.5条、南京(红)4条、利群(长嘴)2条、黄山(新制皖烟)1条、黄鹤楼(软蓝)0.7条、芙蓉王(硬)0.5条、玉溪(软)1条、双喜(软经典)1条、南京(炫赫门)6.7条、牡丹(软)2条、利群(软长嘴)3条、红双喜(硬)5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2.9条,合计15个品种38.3条。袁文龙不在现场,店员林陈莹在场。因该批卷烟质量有疑,且店员林陈莹现场又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在当地烟草公司进货的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涉嫌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批准,本局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2025年2月25日,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证,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袁文龙所有。袁文龙于2024年2月14日从一个上门推销的人(身份不明)处购入卷烟:双喜(软经典)1条(110元/条)、红双喜(硬)5条(100元/条)、牡丹(软)2条(160元/条)、玉溪(软)1条(205元/条)、利群(长嘴)2条(215元/条)、中华(双中支)2条(400元/条)、云烟(紫)2条(120元/条)、黄鹤楼(软蓝)1条(180元/条)、黄山(新制皖烟)1条(130元/条)、南京(炫赫门)7条(180元/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3条(100元/条)、芙蓉王(硬)1条(220元/条)、利群(软红长嘴)5条(235元/条)、利群(软长嘴)3条(335元/条)、南京(红)4条(120元/条),计15个品种40条,进货总额为7355元(柒仟叁佰伍拾伍元整)。双方当场交货,以现金结清货款。袁文龙将非法购入的卷烟在其经营场所中加价销售,截至案发之日,已售出卷烟:利群(软红长嘴)0.5条(250元/条)、黄鹤楼(软蓝)0.3条(200元/条)、芙蓉王(硬)0.5条(250元/条)、南京(炫赫门)0.3条(200元/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0.1条(130元/条),计5个品种1.7条,销售额为383元(叁佰捌拾叁元整),获利为37.5元(叁拾柒元伍角)。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
另查证,袁文龙于2024年2月4日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被本局行政处罚过一次;于2024年8月28日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被本局行政处罚过一次。
经过调查,认定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查获涉案的违法物品情况;
证据三:袁文龙提供的其本人居民身份证1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1份、营业执照1份,由本局拍照提取,证明袁文龙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袁文龙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袁文龙违法经营卷烟活动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提供的杭烟处[2023]第969号、杭烟处[2024]第5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证明袁文龙两年内曾因违法经营卷烟被本局行政处罚过两次的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向袁文龙送达了杭烟处告[2025]第18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袁文龙,袁文龙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袁文龙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袁文龙的违法情况,其在经营场所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383元,违法所得37.5元,属于《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规定的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的严重情节,应处以销售总额40%-50%的罚款。另袁文龙在两年内曾因违法经营卷烟被本局行政处罚过两次,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袁文龙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二、对袁文龙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处以销售总额383元45%的罚款,计172.35元,全额上缴国库;
三、没收袁文龙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所得37.5元,全额上缴国库。
对涉案的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15个品种38.3条,除质检损耗外,全部予以公开销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袁文龙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172.35元
杭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5-04-14
2
杭烟处[2024]第537号
2024年7月30日,本局专卖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信息,依法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金华路9号袁文龙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待售的卷烟:利群(阳光橙中支)1条、中华(全开式)3条、中华(软)4条、利群(阳光尊中支)2条、利群(红利)1条、利群(休闲)1条、利群(西子阳光)4条、红双喜(硬8mg)3条、利群(夜西湖)1条、黄山(新制皖烟)1条、云烟(细支云龙)1条、长白山(777)1条等,合计32个品种66.9条。袁文龙不在现场,店员黄小青在场配合检查。因该批卷烟部分卷烟质量有疑,且黄小青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批准,本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同日,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证,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袁文龙所有。袁文龙于2024年7月25日从一个上门推销的人(身份不明)处购入卷烟:中华(软)8条(590元/条)、芙蓉王(硬)2条(222元/条)、利群(新版)1条(180元/条)、利群(软红长嘴)3条(240元/条)、利群(阳光尊中支)2条(380元/条)、红塔山(硬经典100)2条(105元/条)、红双喜(硬8mg)3条(105元/条)、黄山(新制皖烟)1条(145元/条)、牡丹(软)3条(160元/条)、黄山(印象一品)1条(80元/条)、中华(全开式)3条(385元/条)、利群(夜西湖)1条(180元/条)、云烟(细支云龙)1条(140元/条)、利群(阳光橙中支)1条(430元/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3条(105元/条)、黄鹤楼(硬金砂)1条(148元/条)、黄鹤楼(软蓝)2条(180元/条)、红双喜(硬)2条(105元/条)、中南海(冰耀中支)1条(235元/条)、利群(长嘴)4条(225元/条)、中华(双中支)2条(480元/条)、泰山(硬红八喜)1条(70元/条)、利群(休闲)1条(720元/条)、利群(西子阳光)4条(280元/条)、云烟(紫)2条(120元/条)、南京(红)2条(130元/条)、贵烟(跨越)5条(208元/条)、利群(红利)1条(840元/条)、南京(炫赫门)2条(193元/条)、玉溪(软)2条(220元/条)、利群(软长嘴)1条(345元/条)、长白山(777)1条(145元/条),计32个品种69条,进货总额为18693元(壹万捌仟陆佰玖拾叁元整)。双方当场交货,以现金结清货款。袁文龙将非法购入的卷烟在其经营场所中加价销售,截至案发之日,已售出卷烟:贵烟(跨越)0.3条(250元/条)、利群(长嘴)0.5条(240元/条)、牡丹(软)0.4条(170元/条)、玉溪(软)0.1条(230元/条)、黄鹤楼(硬金砂)0.5条(160元/条)、黄鹤楼(软蓝)0.3条(200元/条),计6个品种2.1条,销售金额426元(肆佰贰拾陆元整),获利37.10元(叁拾柒元壹角)。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除黄鹤楼(软蓝)1条、贵烟(跨越)4.7条、利群(软红长嘴)3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3条、红塔山(硬经典100)2条、利群(新版)1条、利群(长嘴)3.5条、牡丹(软)2.6条、南京(红)2条、云烟(紫)2条、中华(软)4条南京(炫赫门)2条、中华(双中支)2条、红双喜(硬)2条、芙蓉王(硬)2条、玉溪(软)1.9条、利群(软长嘴)1条、黄鹤楼(硬金砂)0.5条、黄鹤楼(软蓝)0.7条,计18个品种40.9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外,其余均为真品卷烟。
另查证,袁文龙于2024年2月4日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被本局行政处罚过一次。
经过调查,认定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查获涉案的违法物品情况;
证据三:袁文龙提供的其本人居民身份证1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1份、营业执照1份,由本局拍照提取,证明袁文龙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袁文龙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袁文龙违法经营卷烟活动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除黄鹤楼(软蓝)1条、贵烟(跨越)4.7条、利群(软红长嘴)3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3条、红塔山(硬经典100)2条、利群(新版)1条、利群(长嘴)3.5条、牡丹(软)2.6条、南京(红)2条、云烟(紫)2条、中华(软)4条南京(炫赫门)2条、中华(双中支)2条、红双喜(硬)2条、芙蓉王(硬)2条、玉溪(软)1.9条、利群(软长嘴)1条、黄鹤楼(硬金砂)0.5条、黄鹤楼(软蓝)0.7条,计18个品种40.9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外,其余均为真品卷烟的事实;
证据六:本局提供的杭烟处[2023]第9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袁文龙两年内曾因违法经营卷烟被本局行政处罚过一次的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向袁文龙送达了杭烟处告[2024]第53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袁文龙,袁文龙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袁文龙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并在经营场所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袁文龙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价值为8695元,属于《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规定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一般情节,应处以进货总额5%-7%的罚款。其在经营场所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426元,违法所得37.10元,属于《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规定的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的严重情节,应处以销售总额40%-50%的罚款。另其两年内因违法经营卷烟被本局行政处罚过一次,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对袁文龙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8695元7%的罚款,计608.65元,全额上缴国库;
二、责令袁文龙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三、对袁文龙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处以销售总额426元45%的罚款,计191.70元,全额上缴国库;
四、没收袁文龙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所得37.10元,全额上缴国库。
对涉案的真品卷烟15个品种26条,除质检损耗的费用由本局承担外,其余予以发还袁文龙。
对涉案的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18个品种40.9条,除质检损耗外予以公开销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袁文龙上述违法行为。
800.35元
杭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4-08-28
3
杭烟处[2023]第969号
2023年12月11日,本局专卖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信息,依法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拱宸桥街道金华路9号袁文龙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待售的卷烟:红塔山(硬经典100)0.7条、中华(软)4条,合计2个品种4.7条。袁文龙不在现场。店员袁楚杰在现场。因该批卷烟质量有疑,且袁楚杰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涉嫌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批准,本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2023年12月12日,本局立案调查。
经查证,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袁文龙所有。袁文龙于2023年12月8日从一个上门推销的人(身份不明)处购入卷烟:中华(软)4条(600元/条)、红塔山(硬经典100)1条(100元/条),总计2个品种5条,进货总额为2500元(贰千伍佰元整)。双方当场交货,以现金结清货款。袁文龙将非法购入的卷烟在其经营场所中加价销售,截至案发之日,已售出卷烟:红塔山(硬经典100)0.3条(120元/条),计1个品种0.3条,销售金额36元(叁拾陆元整),获利6元(陆元整)。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
经过调查,认定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查获涉案的违法物品情况;
证据三:袁文龙提供的其本人居民身份证1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1份、营业执照1份,由本局拍照提取,证明袁文龙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袁文龙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袁文龙违法经营卷烟活动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的事实。
袁文龙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袁文龙的违法情形,其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销售额为36元,违法所得为6元,属于《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规定的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的一般情形,应处以销售总额20%-3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袁文龙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二、没收袁文龙的违法所得6元,全额上缴国库;
三、对袁文龙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处以销售总额36元20%的罚款,计7.2元,全额上缴国库。
对涉案的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2个品种4.7条,除质检损耗外,全部予以公开销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袁文龙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7.20元
杭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4-0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