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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更班煤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6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庆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520000MA6EGRPF3M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立化镇立化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7-13
(2023)黔2722民初912号
服务合同纠纷
贵州劳服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更班煤矿,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荔波分公司,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
荔波县人民法院
2
2022-08-11
(2022)黔2722民初825号
劳动合同纠纷
刘*
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荔波分公司,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平寨煤矿,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更班煤矿
荔波县人民法院
3
2022-07-27
(2022)黔2722民初825号
劳动合同纠纷
刘*
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更班煤矿,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荔波分公司,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平寨煤矿,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
荔波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8-06
2021-07-27
(2021)云0328执4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曲靖博能商贸有限公司、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荔波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1-01-19
2020-01-22
(2020)黔0111执保105号
贵州金钟家具有限公司、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87031.30元
执行案件
3
2020-12-29
2020-06-22
(2019)川06执恢8号
用益物权纠纷案件执行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纳雍王家营青利煤矿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12-29
2020-06-22
(2019)川06执恢7号之三
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12-28
2020-11-03
(2020)黔0111执1568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贵州金钟家具有限公司、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04-30
2020-03-30
(2020)黔0111民初495号
贵州金钟家具有限公司与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更班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2105.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荔﹞煤监管罚﹝2025﹞2号
1.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副平硐在使用的1辆材料运输车辆的两端未装置碰头;(2)主斜井井口串车提升上部车场信号装置设在主斜井井口左侧入口2米处,未设信号硐室;(3)一采区行人上山综掘机使用的润滑油未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2.2025年8月份未对矿井井下固定敷设的电缆进行绝缘和外部检查。
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
35000.00元
荔波县应急管理局
2025-10-22
2
黔煤安监执八罚﹝2025﹞2-048号
1.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备。(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报警值设置错误:副平硐车场回风设置的温度传感器上限报警值为35°(规定为30°)、空压机房设置的温度传感器上限报警值为50°(规定为34°);(2)矿井入井闸机未进行封闭管理且闸机损坏导致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具备检测标识卡是否正常和唯一性的功能;(3)矿井水仓入口处安设的甲烷传感器安全性能检测已超过检验合格有效期(有效期至2025年7月12日);(4)+200轨道平巷内1辆在用矿车的两端设置的碰头突出的长度小于100mm(实测20mm);(5)矿井水泵房内未安设温度传感器;(6)主斜井架空乘人装置无专项设计;(7)一采区行人上山掘进工作面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机尾处、副平硐上部车场扩修作业点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机尾处没有照明;(8)矿井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未在地面试运行24h~48h便直接下井;2.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井底变电所维修点变压器与配电开关相向布置,之间没有留出0.8m以上的通道(实测0.3m);(2)井底变电所维修点使用的掘进机未安装前照明灯和尾灯;(3)主斜井敷设在架空乘人装置横梁上的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小于50mm;(4)主斜井井口带式输送机基座小井、水仓吸水井的上口,设置的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不可靠;(5)矿井向压风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供电线路为单回路供电;(6)一采区行人上山、一采区回风下山采用锚杆、锚索支护,作业规程未根据围岩地质力学评估结果,进行锚杆支护初始设计;(7)副平硐内吊挂的电缆在巷道K0+230m处、K0+260m处、K0+300m处遭受淋水;(8)矿井在一采区回风上山(一段)与一采区回风上山(三段)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联络巷内使用锚网和风筒布制成挡风帘作为控风设施,设置的通风设施不可靠;(9)副平硐在+650m通往采空区处未及时封闭;3.违反安全管理规定。(1)井底变电所扩巷维修迎头向外8m至9m巷段有长1m、宽1.2m的顶板未按安全技术措施要求进行支护,周围存在活矸,未及时除掉顶部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2)未对副平硐+650m处出水点涌水量进行观测;(3)副平硐230m-250m、300m-320m、630m-650m巷段及一采区回风上山(三段)工作面迎头往外10m巷段大量积水(深度达400mm),未能保证巷道有足够的排水能力;4.副平硐上部车场安装的带式输送机防跑偏装置失效导致40m皮带跑偏;5.设备、设施未定期检查维修。(1)一采区回风上山安设的胶带输送机机尾段被煤泥矸掩埋,导致胶带输送机运输时底皮带摩擦煤矸石;(2)+200水平车场在用的3个矿车插销拉环损坏;6.一采区回风下山(坡度为16°)使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未设置防护网
分别1.处人民币叁万元整的罚款(¥30,000.00);2.处人民币叁万元整的罚款(¥30,000.00);3.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的罚款(¥22,000.00);4.处人民币叁万元整的罚款(¥30,000.00);5.处人民币叁万元整的罚款(¥30,000.00);6.经法制审核认定违法事实不成立,不予处罚。合并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贰仟元整(¥142,000.00),警告
194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5-09-23
3
黔煤安监执八罚﹝2025﹞2-017号
1.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1)一采区回风上山二段掘进工作面现迎头底板预估距副平硐顶板间距仅4m,未设计施工前探钻孔开展地质前探工作,控制两巷之间层位间距;(2)矿井检修一采区回风上山二段胶带输送机时,上级电源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未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停电牌,开关未加机械锁;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1)一采区回风上山二段使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机头处未设防护栏;(2)主斜井架空乘人装置尾轮未加装护罩或者遮栏等防护设施;3.中央变电所及主斜井500m处敷设的高、低压电缆绑扎在一起,电缆之间的距离小于0.1m;4.2025年3月10日八点班电钳工周裕宽下井,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5.一采区回风上山二段综掘机掘进及副平硐、一采区回风上山皮带运输产生粉尘,未采取防尘洒水、设置防尘喷雾等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6.一采区轨道上山二段工作面未按规程进行支护,4处锚杆锚盘未紧贴岩面
分别1.处贰万元整的罚款(¥20,000.00);2.处贰万伍仟元整的罚款(¥25,000.00);3.处贰万伍仟元整的罚款(¥25,000.00);4.处壹万元整的罚款(¥10,000.00);5.处壹万元整的罚款(¥10,000.00);6.处壹万元整的罚款(¥10,000.00)。合并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155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5-04-11
4
黔煤安监执八罚﹝2024﹞2-084号
1.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1)2024年安全监控日报表未报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审阅;(2)煤矿未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煤矿于2024年9月13日已自查出,正在整改中);(3)井下主变电所低压开关与墙壁之间未留出0.5m以上通道,实际低压开关与墙壁之间的距离为0.1m;2.违反安全管理规定:(1)煤矿未配备防突工。(煤矿于2024年9月13日已自查出,正在整改中);(2)未对+200轨道大巷480m处主要出水点涌水量进行观测;(3)矿井井底车场未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有线调度电话;(3)两台主要通风机的两回路供电线路未直接由主要通风机房配电室各自馈出,现场两台主要通风机供电线路引自同一段母线段,缺进线、联络等开关柜;(4)副平硐掘进工作面迎头存在积水,未安装防、排水系统;3.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备:(1)主斜井、副斜井和一采区回风井通信电缆的入井口处未采取防雷措施;(2)一采区回风上山(二段)从地面入井的轨道只安装1处绝缘。(煤矿于2024年9月22日已自查出,正在整改中);(3)主斜井使用串车提升,未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4)一采区回风上山二段(扩修)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传感器未设置在风筒末端(实际安装在倒数第五节风筒);(5)主斜井使用串车提升,井底车场未设信号硐室及躲避硐4.未按作业规程规定管理顶帮:(1)井底副水仓扩巷工作面部分锚杆托盘未按作业规程要求紧贴岩面;(2)一采区回风上山四段扩修点两帮有2m段未按作业规程要求进行挂网支护5.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贵州省恒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缺分管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煤矿于2024年8月26日自行停止施工)6.煤矿未设置安全、机电、通防负责人(科长)。(煤矿于2024年9月13日已自查出,正在整改中)
1.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2.给予警告,并对煤矿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3.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4.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5.煤矿于2024年8月26日自行停止施工后,分管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才辞职,对安全生产没有造成现实危险,不予处罚;6.煤矿于2024年9月13日自查出,不予处罚。合并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警告
135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2024-10-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