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爱迪塔仕户外运动专柜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庞希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602MA13WRBD6Y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百合地下A07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山市监浑行处罚字〔2023〕52号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和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北京荣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鉴定后认为爱迪塔仕运动专柜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和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北京荣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鉴定后认为爱迪塔仕运动专柜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销售侵犯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当事人在被查处期间,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供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及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财产状况的相关材料,综合当事人主客观情况,考虑对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结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3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能及时改正的。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处2万元以下罚款。根据现场核查和询问,其确认的货值金额5870元为违法经营额,其微信收款记录因不能确认服装品牌,不能认定所售的服装是否都为侵权商品,故对此不予认定为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结合自由裁量说明,拟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没收侵权衣服88件,处违法经营额0.5倍罚款2935元人民币,依法上缴国库。
2935.00元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
2023-11-2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