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梅州长义自来水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光明注册资本: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41403MA7JR8XL8M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梅州市梅县区南口镇南龙村围岗片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梅县市监处罚〔2025〕172号
一、当事人于2022年3月21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在梅州市梅县区南口镇南龙村围岗片5号从事自来水生产和供应等经营活动,主要承包南口镇范围的集中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 二、当事人于2023年4月1日与梅县区南口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梅州市梅县区南口镇集中供水运行管理承包合同》,从原南口镇自来水管理站方面接手承包了南口镇集中供水的运行管理,合同期限为5年,从2023年4月1日至2028年3月31日。 三、2025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未设置有展示水费价格项目的公告牌。据当事人陈述,我局业务股室监管人员在2025年4月份已告知提醒其及时整改相关的定价公示项目,但当事人因未取得政府定价文件而无法进行公示。 四、当事人在2023年4月1日承包自来水业务以来,按照合同要求执行原南口镇自来水管理站的收费标准,参照《梅州市梅县区物价局关于自来水销售价格的函》(梅价函[2015]13号)收取水费,即每吨1.70元。据当事人陈述,上述政府定价文件中的经营主体“南口镇自来水管理站”在承包后已换成“梅州长义自来水有限公司”,应重新进行审批,但其在承包之后一直未能获批取得新的政府定价文件。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仍未对其水费项目进行明码标价公示。当事人向我局提供2023年、2024年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显示该企业在承包期间因投入成本提升,处于亏损经营状态,没有盈利,无违法所得。 在调查期间,当事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提供承包合同、政府定价文件和相关函件、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等材料。
一、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上缴国库。
1000.00元
梅州市梅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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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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