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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阴县嘉教托辅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长林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921MA70JED39K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自强金海岸东侧二排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市监处罚(2024)第82号
2024年9月19日上午10时,本局执法人员接到一学生家长来访称:汉阴嘉教托辅的谢洋洋老师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嘉教托辅,秋季班超值秒杀,秒杀价:980元/期(原价1380元)。秒杀课时:48课时。秒杀课程:3-9年级英语、数学 1-2年级拼音、看图写话。开课时间:9月21日。分班分龄授课,每班12人 。地址:汉阴县城中城商场对面(城隍庙内10米)”等内容的广告违反了国家“双减”教育工作政策,请求依法查处,保障学生及学生家长的权益。并提交谢洋洋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的涉案广告截图共3张。 本局执法人员收到案件线索后,于当日下午2时30分,对当事人位于汉阴县城中城商场对面(城隍庙内10米)的嘉教托辅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营业后,遂即拨打该门头招牌旁的联系电话,通知其自称是当事人的日常管理负责人阮杰到本局接受调查。经核查发现当事人日常管理负责人阮杰和业务员谢洋洋手机微信朋友圈上发布的涉案广告内容与来访人反映的内容一致。在本局核查时当事人日常管理负责人阮杰和业务员谢洋洋及其他工作人员遂即删除了涉案广告。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4日,经核准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从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等经营活动。 当事人称为吸引新设立的经营场所开展托管服务招生活动,在未取得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资质的情况下,涉案学科类广告内容由当事人业务员谢洋洋虚构原价秒杀价制作后并转发给当事人其他工作人员,由谢洋洋和当事人其他工作人员通过各自的微信朋友圈发布涉案学科类招生广告。截止案发,当事人共招收学科类培训学生5名,未开展校外学科类培训活动。 当事人在本局调查期间,主动删除了全部员工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的涉案广告,并积极和学生家长沟通,取得学生家长同意后,将上述5名学生转为托管用餐服务。
当事人发布上述涉案期间,尚未开展校外学科类培训活动。在被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且主动删除了全部员工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的涉案广告。具有《陕西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023年)》第4条第1款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第(一)项“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有从轻或减轻的情节,除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外,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以3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到汉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室开具罚没款缴款通知书,现场扫码支付或转帐到缴款通知书上自动生成的指定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000.00元
汉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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