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润生源祺康医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亚男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1223MADEPBQT21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立新街馨和家园1号楼南侧东10门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冈市监处罚﹝2024﹞76号
2024年0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医药公司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该医药公司在经营中对所销售的双氯芬酸缓释片(批号:09723378、生产日期:2023-10-15、有效期:2025-09-30)处方药仍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逾期仍未改正。该医药公司经营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证明:现场检查发现该医药公司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及现场检查情况。 2. 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认可存在的违法经营行为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当事人身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医药公司经营业资质。 5.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医药公司经营许可资质。 6.药品照片及随货同行单复印件,证明:该医药公司销售的药品合法来源。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
该医药公司在经营中对所销售的处方药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立即改正;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5000.00元
青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