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市今优好乐购生活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宇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01MAC37L568P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凯里市炉山镇环城西路商贸街1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凯市监处罚[2023]149号
经查明,2023年5月16日,根据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贵州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计划》的工作要求,本局的执法人员配合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当事人在凯里市炉山镇环城西路商贸街1号门面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抽样过程中在当事人袋装米区发现堆放有2袋标称生产单位为贵州中裕华农粮油有限公司,净含量为10kg,生产日期为2022/09/07,保质期为6个月(常温下)的云雾布依香米,截至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69天。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批准,对当事人上述都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
现查明,当事人2022年12月 12日从黔东南天蓝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标称生产单位为贵州中裕华农粮油有限公司,净含量为10kg,生产日期为2022/09/07,保质期为6个月(常温下)的云雾布依香米 10 袋,进价48元/袋。并在其超市标价55元/袋进行销售。截至检查当日,已销售8袋,剩余2袋,因当事人的超市电脑销售记录只能查询到云雾布依香米的销售数量和销售金额,无法查询云雾布依香米的销售时间,故该批次云雾布依香米2023年3月7日到保质期的最后期限后当事人销售数量无法查证,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云雾布依香米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只能以2023年5月16日现场查获的2袋计算为110元(55元/袋×2袋=1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贵州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计划》打印件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2.《凯里市市场监管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2023年5月16日,本局的执法人员配合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当事人在凯里市炉山镇环城西路商贸街1号门面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抽样过程中在当事人袋装米区发现堆放有2袋标称生产单位为贵州中裕华农粮油有限公司,净含量为10kg,生产日期为2022/09/07,保质期为6个月(常温下)的云雾布依香米,截至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69天的事实。
3.《现场图片》3份5张。证明2023年5月16日2袋标称生产单位为贵州中裕华农粮油有限公司,净含量为10kg,生产日期为2022/09/07,保质期为6个月(常温下)的云雾布依香米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袋装米区标价55元/袋销售的事实。
4.《凯里市市场监管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凯里市市场监管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各一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2袋云雾布依香米实施扣押的事实。
5.《凯里市市场监管局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云雾布依香米的行为予以认可分的事实。
6.《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7.《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事实。
8.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杨宇航基本情况的事实。
9.《凯里统一销售单据》(单号:XS-2022-12-12-15037)一份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云雾布依香米的进货来源、时间、数量和进价的事实。
10.供货商黔东
罚款3.0万元#
30000.00元
黔东南州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9
2
2023年度凯烟第0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处以进货总额1690.00元8%的罚款,罚款金额135.20元
135.20元
凯里市烟草专卖局
2023-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