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县振雄百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韦振志 | 注册资本:1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1421MA5LHWLQ1F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扶绥县新宁镇永宁路161号A栋1单元101号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扶市监处罚〔2024〕10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下半年以3元/盒的价格从上门推销的推销员中购进4盒“香菇鸡汤米线”,并标以4元/盒的价格放在其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对外销售。2024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4盒“香菇鸡汤米线”已超过保质期,仍摆放在货架上待售。当事人开展经营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销售记录,无法确定其购进数量、售出数量及已售出部分在售出时是否已经超过保质期,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香菇鸡汤米线”数量为4盒,本案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6元;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结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11月21日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不适用于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在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办理工作中,如本辖区内没有具体规定,建议按照全部收入计算,即销售价格不扣除成本计算违法所得。”的答复意见,认定本案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所得为0元。
1.罚款人民币2000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4盒香菇鸡汤米线;
3.对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2000.00元
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