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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开发区华旭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5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万怀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6730382899A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八号豪威大厦2门703-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1-13
2018-11-15
(2018)津0116民初8406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宋**、孙*等与天津开发区华旭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94095.60元
民事案件
2
2018-12-05
2018-08-07
(2017)冀0629民初987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天津开发区华旭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57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6-08-16
2016-03-15
(2015)武民一初字第809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开发区华旭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2776.80元
民事案件
4
2016-05-30
2016-05-30
(2016)津01民终332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开发区华旭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
2016-03-15
(2015)武民一初字第809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开发区华旭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2776.8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三稽罚〔2025〕88号
1、经检查,你单位取得的天津永旺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号码为2312200000 0011917825、2312200000 0011917530、2312200000 0011917359、2312200000 0011930509、23122000000011440003的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已证实虚开的发票,发票明细为*经纪代理服务*代理国际港杂费,金额合计 455300元,税额合计0元,价税合计455300元。经检查,你单位法人郑万怀承认,你单位与天津永旺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你单位从个人处取得天津永旺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虚开的上述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单位以现金方式支付开票费,未进行过对公账户付款。综上所述,认为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个人处购买取得天津永旺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虚开的上述发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中规定的虚开发票违法行为,同时,你单位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在账簿中多列支出、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属于偷税违法行为。2、经检查,你单位取得的天津市万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代码为1200181130,发票号码为11277701-11277706(开票时间为2018年9月)、11277722-11277727(开票时间为2018年10月)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已证实虚开的发票,发票明细为*经纪代理服务*代理国际 港杂费,金额合计 1131792.45元,税额合计67907.55元,价税合计1199700元。经检查,你单位法人郑万怀承认,你单位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个人处取得天津市万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虚开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以现金方式支付开票费,未进行过对公账户付款。综上所述,认为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个人处购买取得天津市万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虚开的上述发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中规定的虚开发票违法行为,同时,你单位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在账簿中多列支出、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属于偷税违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参照《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发布),对你单位上述虚开普通发票行为处以80000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你单位上述对应的偷税行为处以13659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最终对你单位上述行为处罚款80000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3号发布),对你单位上述虚开专用发票行为处以140000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对应偷税行为处以168444.67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最终对你单位上述行为处罚款168444.67元,综上最终对你单位处罚款248,444.67元。
636889.34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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